雇主/主管表示:「只要勞動契約不寫幾號發薪,是不是就沒有遲發薪水問題了?」
好一個「沒有約定,就不會違約」。
在勞基法的架構下,這種作法不僅僅是違法,更顯得「常識缺失」。
▋(一)工資給付的「頻率」
➤依據: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同時規定,工資之結算與給付之日期,由勞雇雙方於契約議定。
➤立法意旨:條文規範很單純。發薪水這件事情,採用「原則每月發給2次」,例外於「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時,依雙方約定方式辦理。至於「給付日期」,亦由雙方約定。
▋(二)給付「日期」必須明確化
➤給付日期之「約定」:
•立法意旨:工資給付的「日期」必須是明確的。目的是要保障勞工可定期按時取得工作報酬。
•法未明文?
但實務上,確實曾有雇主主張,在勞基法條文上,並沒有「必須特定給付日期」的規範存在。
➤勞動部見解:
勞動部111年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080號函,其實已經明白指出,勞基法第23條第1項所定工資定期給付,基於「保障勞工可以定期並即時獲致工作報酬以維繫生活」的目的,而要求:
•保障領薪頻率:除預付者外,縱為特別約定,給付之最低頻率仍不得低於每1個月給付1次【例如:不得「每2個月之5日給付1次」(即給付間隔超過1個月)】。
•日期不明確即違法:要求給付日期應有明確之約定【例如:不得約定為「每月上旬其中1日給付」(即日期不明確)】。
➤本案解析:依勞動部見解,連「日期不明確」都出局了。何況更嚴重的「根本沒有約定給付日」,這顯然也是違反勞基法第23條規定的。
#勞資碎碎念
#工資定期給付
#給付日期要特定
——— 後記
本案有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就是主管「自己不適用勞基法」(從敘述內容推論,十之八九是公立學校)。
而這也是實務管理的一種地雷區:用公務員/教師的法規體系思維,去管理「勞工」事務。
其實哪怕「公務機構」或「公、私立學校」,甚至「公立研究單位」,內部都存在適用勞基法的人員。處理時若不時刻留意「法規適用差異」,就很可能損及勞工權益,甚至遭勞檢裁罰。
雇主/主管表示:「只要勞動契約不寫幾號發薪,是不是就沒有遲發薪水問題了?」
好一個「沒有約定,就不會違約」。
在勞基法的架構下,這種作法不僅僅是違法,更顯得「常識缺失」。
▋(一)工資給付的「頻率」
➤依據: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同時規定,工資之結算與給付之日期,由勞雇雙方於契約議定。
➤立法意旨:條文規範很單純。發薪水這件事情,採用「原則每月發給2次」,例外於「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時,依雙方約定方式辦理。至於「給付日期」,亦由雙方約定。
▋(二)給付「日期」必須明確化
➤給付日期之「約定」:
•立法意旨:工資給付的「日期」必須是明確的。目的是要保障勞工可定期按時取得工作報酬。
•法未明文?
但實務上,確實曾有雇主主張,在勞基法條文上,並沒有「必須特定給付日期」的規範存在。
➤勞動部見解:
勞動部111年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080號函,其實已經明白指出,勞基法第23條第1項所定工資定期給付,基於「保障勞工可以定期並即時獲致工作報酬以維繫生活」的目的,而要求:
•保障領薪頻率:除預付者外,縱為特別約定,給付之最低頻率仍不得低於每1個月給付1次【例如:不得「每2個月之5日給付1次」(即給付間隔超過1個月)】。
•日期不明確即違法:要求給付日期應有明確之約定【例如:不得約定為「每月上旬其中1日給付」(即日期不明確)】。
➤本案解析:依勞動部見解,連「日期不明確」都出局了。何況更嚴重的「根本沒有約定給付日」,這顯然也是違反勞基法第23條規定的。
#勞資碎碎念
#工資定期給付
#給付日期要特定
——— 後記
本案有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就是主管「自己不適用勞基法」(從敘述內容推論,十之八九是公立學校)。
而這也是實務管理的一種地雷區:用公務員/教師的法規體系思維,去管理「勞工」事務。
其實哪怕「公務機構」或「公、私立學校」,甚至「公立研究單位」,內部都存在適用勞基法的人員。處理時若不時刻留意「法規適用差異」,就很可能損及勞工權益,甚至遭勞檢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