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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更新 發佈閱讀 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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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個社群平台上,每天都能看到關於特休結算的詢問,以及底下不甚精準的答覆。

近期看到一個案例:某勞工7月1日到職,工作滿4年。網友們在留言區言之鑿鑿地告訴他:「只要你撐過 7/1,公司就要給你 14 天特休」。

真相是:這極可能引起「重複計算」的幻覺。

很多勞工、甚至 HR 都誤解了「離職時回歸到職日計算」這句話的真意。

大家以為 7/1 是一個額外的「給付時點」,卻忽略了在曆年制的邏輯下,那 14 天的其中一部分,早在當年的 1/1 就已經發到勞工手上了。

▋(一)權益不變:特休的「總量」原則

不論公司是用「週年制」還是「曆年制」,都只是給假時點(使用期間)的不同,絕對不影響勞工應得的總日數 。

 ➤給假方式:

  •週年制(原廠設定):工作滿一定年度,就取得對應的日數。

  •曆年制:為了切齊在每個年度統一給假與結算,會有「分段」計算,甚至「預先發給」的狀況。

 ➤依據:勞動部105年勞動條3字第 1050131754 號函

  •特休權利以「到職週年制」為原則,勞工滿一定期間即取得對應權利。

  •曆年制結構上會產生「分段」與「預借」的狀態,這是法令允許的。但「給假標準」(也就是總日數)並不會變少。

一旦在年度中間離職,就必須剝下曆年制的外殼,回歸「週年制」進行「總量盤點」。你會發現,那個「過了到職日,就要『額外再給』的14天」,實則在1/1被分攤一半了。

▋(二) 案例拆解:消失的7天去哪了?

 ➤總權益盤點:本案勞工111.7.1到職,至115.8.31離職,已工作4年又2個月。對他來說,工作滿6個月、1年、2年、3年及4年分別應給予的3、7、10、14及14天,共48天為既得之權益。

 ➤為什麼不能「再要14天」?

 

曆年制的構成,就是在給假時點(每年1/1)核算勞工當時的年資,然後「按比例給出去」。以本案來說:

  •111.7.1到職,故112.1.1給假時,除了滿6個月的3天,因為年資只有6個月,雇主會先把滿1年的「7天」,「切」6/12的比例「預給」勞工使用。就形成了試算表上的6.5天。

  •勞工繼續服務到113.1.1第二次給假,此時勞工已經服務1年又6個月了。所以這次給的天數,實則是「滿1年剩下的6/12」,以及未滿2年,10天先「切」6/12的比例「預給」。所以是3.5+5=8.5天。後續年度均以此類推。

  •也就是說,勞工115.1.1(年資滿3年又6個月)看到的14天,其實是「滿3年剩下的6/12=7天」,以及未滿4年,14天先「切」6/12的比例「預給」7天。兩段組合起來的。

這表示勞工115.7.1真正做滿4年時,應有的14天特休裡的一半(7天),其實在1/1就拿到了。因此正確的結算是:除了115.1.1拿到的14天可以用完之外。雇主還要另外「補足剩下的7天」差額。

▋(三)最終結算注意事項:

 ➤權利不因離職縮水:勞工只要年資達標即取得完整權利,不因年度中終止契約而受影響 。(做滿就是「全給」;做滿後繼續服務幾天,只是「有多久把假休完」)

 ➤總量不短少:結算時若曆年制給假日數低於週年制,公司必須補齊 。

 ➤畸零月數不另計: 以本案來說,工作滿 4 年後多出的「2 個月」,除非雇主優待,否則法律並未要求要比例給予第 5 年的假 。

#勞資碎碎念

#曆年制真的很麻煩

#離職時回歸原廠設定

——— 後記

這類特休結算發問,大概每隔兩三天就會出現一次,只有到職日跟離職日有差,剩下的問題結構沒變,頂多再混雜一個「公司問的跟我問的不一樣」。但你知道嗎?哪怕是勞工局,基本上也被「問到怕了」

謹記一個最簡單的檢驗法:曆年制勞工離職結算時,最簡單快速的方法,莫過於直接算出從入職到離職這段期間,「法律規定總共該拿幾天」,再扣除「歷年來已經使用(包含結算)幾天」,剩下的差額日數,就是公司依法要要換算的範圍。


曆年制表面上方便了會計年度結算,但在離職高峰期,HR 往往要花數倍的時間去解釋那「消失的 7 天」。這套制度實則天生就容易讓人誤踩紅線。

實際上,它在實務操作中是一種高風險、高誤用率的制度設計(造就疲憊的HR,甚至額外的民事訴訟)。

想知道為什麼「行之有年的曆年制」反而是個大麻煩?我在這篇文章裡講得更深一點,提供夥伴們參考:

 【特休制度迷思(2)】我「不推」的孩子|為什麼我並不推薦採用「曆年制」 作為企業的特別休假給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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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個社群平台上,每天都能看到關於特休結算的詢問,以及底下不甚精準的答覆。

近期看到一個案例:某勞工7月1日到職,工作滿4年。網友們在留言區言之鑿鑿地告訴他:「只要你撐過 7/1,公司就要給你 14 天特休」。

真相是:這極可能引起「重複計算」的幻覺。

很多勞工、甚至 HR 都誤解了「離職時回歸到職日計算」這句話的真意。

大家以為 7/1 是一個額外的「給付時點」,卻忽略了在曆年制的邏輯下,那 14 天的其中一部分,早在當年的 1/1 就已經發到勞工手上了。

▋(一)權益不變:特休的「總量」原則

不論公司是用「週年制」還是「曆年制」,都只是給假時點(使用期間)的不同,絕對不影響勞工應得的總日數 。

 ➤給假方式:

  •週年制(原廠設定):工作滿一定年度,就取得對應的日數。

  •曆年制:為了切齊在每個年度統一給假與結算,會有「分段」計算,甚至「預先發給」的狀況。

 ➤依據:勞動部105年勞動條3字第 1050131754 號函

  •特休權利以「到職週年制」為原則,勞工滿一定期間即取得對應權利。

  •曆年制結構上會產生「分段」與「預借」的狀態,這是法令允許的。但「給假標準」(也就是總日數)並不會變少。

一旦在年度中間離職,就必須剝下曆年制的外殼,回歸「週年制」進行「總量盤點」。你會發現,那個「過了到職日,就要『額外再給』的14天」,實則在1/1被分攤一半了。

▋(二) 案例拆解:消失的7天去哪了?

 ➤總權益盤點:本案勞工111.7.1到職,至115.8.31離職,已工作4年又2個月。對他來說,工作滿6個月、1年、2年、3年及4年分別應給予的3、7、10、14及14天,共48天為既得之權益。

 ➤為什麼不能「再要14天」?

 

曆年制的構成,就是在給假時點(每年1/1)核算勞工當時的年資,然後「按比例給出去」。以本案來說:

  •111.7.1到職,故112.1.1給假時,除了滿6個月的3天,因為年資只有6個月,雇主會先把滿1年的「7天」,「切」6/12的比例「預給」勞工使用。就形成了試算表上的6.5天。

  •勞工繼續服務到113.1.1第二次給假,此時勞工已經服務1年又6個月了。所以這次給的天數,實則是「滿1年剩下的6/12」,以及未滿2年,10天先「切」6/12的比例「預給」。所以是3.5+5=8.5天。後續年度均以此類推。

  •也就是說,勞工115.1.1(年資滿3年又6個月)看到的14天,其實是「滿3年剩下的6/12=7天」,以及未滿4年,14天先「切」6/12的比例「預給」7天。兩段組合起來的。

這表示勞工115.7.1真正做滿4年時,應有的14天特休裡的一半(7天),其實在1/1就拿到了。因此正確的結算是:除了115.1.1拿到的14天可以用完之外。雇主還要另外「補足剩下的7天」差額。

▋(三)最終結算注意事項:

 ➤權利不因離職縮水:勞工只要年資達標即取得完整權利,不因年度中終止契約而受影響 。(做滿就是「全給」;做滿後繼續服務幾天,只是「有多久把假休完」)

 ➤總量不短少:結算時若曆年制給假日數低於週年制,公司必須補齊 。

 ➤畸零月數不另計: 以本案來說,工作滿 4 年後多出的「2 個月」,除非雇主優待,否則法律並未要求要比例給予第 5 年的假 。

#勞資碎碎念

#曆年制真的很麻煩

#離職時回歸原廠設定

——— 後記

這類特休結算發問,大概每隔兩三天就會出現一次,只有到職日跟離職日有差,剩下的問題結構沒變,頂多再混雜一個「公司問的跟我問的不一樣」。但你知道嗎?哪怕是勞工局,基本上也被「問到怕了」

謹記一個最簡單的檢驗法:曆年制勞工離職結算時,最簡單快速的方法,莫過於直接算出從入職到離職這段期間,「法律規定總共該拿幾天」,再扣除「歷年來已經使用(包含結算)幾天」,剩下的差額日數,就是公司依法要要換算的範圍。


曆年制表面上方便了會計年度結算,但在離職高峰期,HR 往往要花數倍的時間去解釋那「消失的 7 天」。這套制度實則天生就容易讓人誤踩紅線。

實際上,它在實務操作中是一種高風險、高誤用率的制度設計(造就疲憊的HR,甚至額外的民事訴訟)。

想知道為什麼「行之有年的曆年制」反而是個大麻煩?我在這篇文章裡講得更深一點,提供夥伴們參考:

 【特休制度迷思(2)】我「不推」的孩子|為什麼我並不推薦採用「曆年制」 作為企業的特別休假給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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