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在 Threads 上看到「 3/2 報到」領不到全勤,就砲火連連。但這完全是「情緒蓋過了邏輯」(我們該先討論「全勤」什麼情況「領得到」,不是嗎?)。
法律沒有刁難誰。領不到全勤,單純是因為沒有滿足『發放條件』。
▋(一)全勤獎金的本質是允許「附加條件」的
➤全勤獎金,歷來勞動部均肯認屬於「工資」性質。
➤契約生效與勞動條件議定:
•早在115年1月9日勞動部所更新的《病假與全勤相關問答》Q7即提到:「對於未全月在職勞工不發給全勤奬金,仍可依原約定辦理。」肯認全勤的發給條件可以包含「全月在職」。
•工資之議定與計算方式(含全勤獎金之條件)如經列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對勞工即有拘束力。
•勞雇雙方講好 3/2 報到,這是雙方合意的「契約生效」時點。這跟「公司3/1沒開門,所以沒辦法報到」,是根本無關的事情。
➤條件不違法:
•只要這個全勤發放的「遊戲規則」不違反強行規定,即屬有效
•勞工3/1時契約既然尚未生效,當然「未全月在職」。人資依約計算全勤,就是完全「合法」(是否合「理」,只能見仁見智)。
▋(二)別讓「情緒懶人包」造成勞資糾紛
➤邏輯與法理的探討:
貼文底下充斥著「紅字沒上班所以不算缺勤」、「有本事你開門讓我報到」的說法,甚至活亂鬼扯「新勞基法,全勤改依照比例分了」,那全是不精確,且直接造成糾紛的「情緒」內容。
➤ HR 與雇主的思考:
•釐清權益的「重點」,先搞清楚「適法範圍」,同時「引經據典」的去論述,我想這才是對勞資雙方最負責的做法。
•單方片面偏袒「勞工乍看很『可憐』或『權益有減損』的說法」,反而有礙勞資和諧。
———後記
本文實屬「逆風」。因為算是對勞工說法的斥駁(雖然依網友說法,公司最後還是有給他)。
115 年 1 月 1 日請假新制上路後,關於「全勤獎金」的討論塞滿了雜訊。坊間充斥各種不精確的「情緒懶人包」及討論串。
越是混亂的環境,越需要「有理可循」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