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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面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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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病關係的平衡,向來是重要課題,發生糾紛難免,但要面對面處理,實屬難事,希冀能提出特定案例,提供相關重要見解,以資醫師及民眾掌握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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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則醫療糾紛案件,患者主張其有囊腫然未經醫師及時發現,導致後續有數顆牙齒需行拔除,該案並遭檢察官起訴,然於法院審理後,一.二審均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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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醫療訴訟,少有患者勝訴案例,惟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醫簡上字第 1號判決",則因醫療人員未盡其衛教之說明義務,法院認有過失而判賠,此得特為注意,按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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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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