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療常規,然與傷害結果無因果關係,仍非屬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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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則醫療糾紛案件,患者主張其有囊腫然未經醫師及時發現,導致後續有數顆牙齒需行拔除,該案並遭檢察官起訴,然於法院審理後,一.二審均判決無罪,理由概為:

  • "被告為告訴診療時,未注意有囊腫尚未治療完成,即為其裝設人工牙冠,未盡注意義務,與醫療常規不符,惟依卷附病歷相關資料推斷,即使被告在當時為告訴人前述患齒區域之囊腫加以治療,其結果該部位周邊之牙齒於嗣後是否無須拔除,則難以斷定等情...。"
  • "然醫療行為縱使違反醫療常規,仍與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依醫療法第82條第3項規定,仍應以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始負刑事責任。"
  • "此外,就107年11月13日病人牙根尖放射照片之影像可得知,即使被告為告訴人施行囊腫刨除術,該三顆患齒亦同樣存在有齒槽骨喪失狀況,癒後不佳。依被告所為之治療行為觀之,因目前並未發現有以此為治療準則之文獻報告或教科書之記載,故無法得知是否會提高告訴人最終周邊患齒遭拔除之風險。"
  • "又依前開醫審會第二次鑑定之結果亦認為僅憑卷內不同之放射線影像無法互相比對,無法辨識該病灶區域於8月至12月間有無增大或惡化之情形,是縱然被告並未即時對告訴人施行囊腫刨出術此等合乎注意義務之行為加以治療,但既然告訴人之病情於該段期間尚難認為有因此等延誤而有顯著惡化之情,則亦難避免告訴人嗣後遭拔牙之結果,是以迴避可能性觀點也無從認為該傷害結果是可歸責於被告之不作為所致。
  • "是被告雖未及時就患齒區域囊腫即時採取合乎醫療常規之治療方式,但能否顯著降低告訴人上開周邊牙齒遭拔除之機率,經鑑定結果亦無法認定,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參照上開說明,於相當因果關係之判斷上,本件尚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所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間之因果關係,僅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無從認為被告違反醫療常規之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依照上開判決理由可知,本件爭議縱然有部分醫療行為有違醫療常規,然就後續之衍生拔除牙齒等情,尚難認有其因果關係,故法院仍判決其無罪,法官說:"本院當能同理告訴人於本次醫療過程中最終遭受到多顆牙齒遭拔除之傷害與痛苦,然於刑事訴訟上僅能依據證據加以裁判,因果關係之判斷因涉及高度專業性,亦需憑藉相關鑑定事證加以認定,是本件尚難認為被告醫療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有何因果關係,僅能作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但經過鑑定後,仍難認有其因果關係,自不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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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們!!重視你們的勞動權利,不開口,就沒有人聽;不爭執,誰要理你!! 但是,動之以情,也要言之有理,讓我們一起學習當代血汗勞工應有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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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醫療訴訟,少有患者勝訴案例,惟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醫簡上字第 1號判決",則因醫療人員未盡其衛教之說明義務,法院認有過失而判賠,此得特為注意,按判決理由: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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