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睇咗啲咩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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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專題記錄我在閱讀案例時的一些筆記和分享一些有趣或對香港或普通法發展很重要的案例。

注:這專題只作學習和分享用途,本人並無意圖就任何事件提供法律意見,如有需要,請讀者另聘相關專業人士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精選內容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奉行普通法(Common Law),但「普通法」其實是有三重含意,我們不能單從「普通法」三字來判斷它的準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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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法律中,不難見到拉丁文,但這些拉丁文是必要的嗎?難道英文(或中文)就沒有相對的翻譯嗎?還是法律界為了向外界「秀」法律的獨特性而故意使用一些行外人不會明白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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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 Cai
这个方格子有点像中国的微信公众号。我也是对美国法庭的文字描述里出现拉丁文有奇怪的看法,所以搜索。看到你写的这个文章,首先,讲使用拉丁文是为了秀,显示讲者的知识,这点有点怪异,这里的知识应该不是知识本身那么简单,而是表示学识高的,拉丁文能体现什么学识高?只是一种内容,感兴趣的要去了解,不感兴趣或没接触到的就不了解,学识也不代表高低。人人平等也应该在文化学习领域。然后讲拉丁文的使用是因为它可以固守原本的意思,并提到”拉丁文已死“,是反应这个语言会保留早年的意思,不会有新的含义,这点于我是新的了解,我不确定是不是应该相信你。但由这个点和提到的香港法律来自英国法,英国法由文艺复兴和罗马影响有拉丁文,我猜测美国法院有拉丁文可能类似的情况,早年的美国人是从欧洲来,应该也受到了这些影响。
在香港,律師可以被分為兩種 — 事務律師(solicitor) 和訟務律師(barrister-at-law)。雖然他們可以被統稱為律師,但他們其實是沒有從屬關係,他們同樣是專業的律師,執業時同樣需要遵守專業守則,他們的分別在於不同的工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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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者

法律系畢業生,最喜歡閱讀現代人不會讀的書和文章和嘮叨,夢想是成為一為文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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