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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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Giammarco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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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奉行普通法(Common Law),但「普通法」其實是有三重含意,我們不能單從「普通法」三字來判斷它的準確意思。

普通法 VS 大陸法 (Civil Law)

普通法是源自於中世紀英格蘭的一套法律制度,雖然英國受到古羅馬的影響,但他們的法制其實是與歐洲大陸的法律是不同的。普通法的最大特徵是法庭會參考判例(即法庭以往的判決)來判案,法庭的工作不單要為案件下決定,法官同時為將來的同類案件制訂法律。相反,大陸法則比較依賴法典,法庭的工作只是根據法典來作出判決。

隨著時代改變,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分野越來越模糊,大陸法系的國家亦會參考以往判例,而奉行普通法的國家亦越來越看重法律條文。

普通法 VS 成文法 (Statutory law)

https://www.collinsdictionary.com/zh/dictionary/english/statut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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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亦可以跟成文法作比較。在這個層面上,普通法是指法庭的判決(判例或案例),而成文法則指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在少數情況下,法庭可以裁定立法機關的法例不附合基本法(即"類似"憲法的文件),而拒絕跟從成文法或對相關條文作出增減,否則,法庭須跟從成文法下的條文來作出判決。

雖說法庭只在少數情況下不跟從成文法,但這並不代表律師只須參考成文法,而不參考法庭以往的判例,很多時,法庭可以在不抵觸成文法條文下詮釋法律條文。舉例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1)節: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雖然法律訂明強姦罪是可以判處終身監禁,但這並不代表所有強姦犯也會被判處終身監禁,律師或當事人可參考法庭的判例來對量刑作出估算。法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來作出不同程度的判刑,例如犯人犯案時有沒有使用暴力、犯人和受害人之間的關係是否涉及濫用誠信(父女、上司下屬、老師學生等)、犯人和受害人的年齡差距、案件對受害人的影響(心理創傷或使受害人懷孕)、犯案時有沒有使用避孕措施等。法庭的案例可填補條文的空白位置。

普通法 VS 衡平法 (Equity)

https://interactioninstitute.org/illustrating-equality-vs-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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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了英格蘭(史稱諾曼人征服英格蘭 (Norman conquest)),諾曼人隨後便推行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普通法,這套制度適用於整個國土(Common to the entire kingdom),所以這套制度便稱為普通法。

普通法的程序非常嚴謹,這種嚴謹往往會帶來不公平的後果,例如申索人因沒有遵循正確的程序展開法律訴訟而敗訴。然而,民眾亦有權因為不公義(unfairness)直接向國王提出呈請,久而久之,國王便將處理這些呈請的權力下放於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大法官處理這些呈請時並不需要忌諱普通法的程序,他只需要就案件的案情來作出一個「公平公正」(fair and conscionable) 的決定,這個大法官的決定就是衡平法的雛型。衡平法的出現是為了緩衝普通法的嚴苛,時至今日,衡平法依舊存在於香港的法律制度,禁制令(injunction)便是其中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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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專題記錄我在閱讀案例時的一些筆記和分享一些有趣或對香港或普通法發展很重要的案例。 注:這專題只作學習和分享用途,本人並無意圖就任何事件提供法律意見,如有需要,請讀者另聘相關專業人士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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