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拉丁文是在「秀」還是有實際需要?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raw-image

每當我跟朋友說我正在修讀法律時,朋友們都會問兩個問題:法律的英文很深嗎?法律是不是有很多奇怪的英文?我起初不明白甚麼是「奇怪的英文」,反正能看懂的就可以了。細想後,我想朋友們指的是法律中的拉丁文。

在香港的法律中,不難看到拉丁文。刑事法的第一課就是講解 “Actus Reus”( 犯罪行為) 和 “Mens Rea”( 犯罪意圖)這兩個元素、Habeas Corpus (人身保護令)、樓宇交易中,買方需要繳付 “Ad Valorem stamp duty” (根據交易金額而訂的印花稅或「從價印花稅」)、Stare decisis (下級法院須跟從上級法院的判案的法律原則)、還有caveat emptor、contra proferentum、de minimus、res ipsa loquitur等等。

香港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即使在1997年回歸時,香港政府亦沒有將回歸前的法律全部廢除,即一部分現行的法律也是源於英國,所以香港法律的拉丁文是源於英國法律,而英國法律引入拉丁文則是因為受古羅馬文藝復興的影響。

雖然法律含有大量的拉丁文,但這些拉丁文是必要的嗎?難道英文(或中文)就沒有相對的翻譯嗎?還是法律界為了向外界「秀」法律的獨特性而故意使用一些行外人不會明白的字?

學者指出,現代的法律使用拉丁文的確是有一點「秀」的成份。使用拉丁文無疑是可以快速抓住聽者或讀者的注意和可以顯示出講者的知識水平。拉丁文亦是一種象徵性的語言,在歐洲的一些法院內便會有拉丁文的標誌或短句,拉丁文構成一種從古到今的文化的連結,但這並不是法律使用拉丁文的全部目的。*

英國(和香港)的法律也是文字為載體,如果一個人需要理解法律,他必須理解法律的條文和用字。然而,文字是「活」的載體,文字的意思會隨著時間而改變,這種改變對於法律有著重大的影響,一百年前的人對於「合理」的意思和今天的人並不相同,那麼即使法律的條文沒有改變,法律的含義(substance)已經改變了。使用拉丁文部分克服了這個問題,有學者曾斷言「拉丁文已死」,因為當今沒有人會使用它作為母語,即它的意思已經不會再隨時間改變,故此,拉丁文穩定了法律的含義。

其次,拉丁文可以準確地和精簡地保留法律概念的意思,縱使某些拉丁文是可以翻譯為中文或英文,翻譯後的概念會變得冗長。如上文提及的Contra proferentem rule,它的英文翻譯(意譯)是where there is doubt about the meaning of the contract, the words will be construed against the person who put them forward. (如合約條文意思含糊,法庭將採納不利提出者的詮釋)。

由此可見,香港法律中的拉丁文並非只是裝門面的工具,它對於使用者(法律學生、律師、學者還是法官)而言,它還是有一些實際的功用。



*第174-182頁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我睇咗啲咩的沙龍
3會員
11內容數
這專題記錄我在閱讀案例時的一些筆記和分享一些有趣或對香港或普通法發展很重要的案例。 注:這專題只作學習和分享用途,本人並無意圖就任何事件提供法律意見,如有需要,請讀者另聘相關專業人士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2022/06/29
在香港,律師可以被分為兩種 — 事務律師(solicitor) 和訟務律師(barrister-at-law)。雖然他們可以被統稱為律師,但他們其實是沒有從屬關係,他們同樣是專業的律師,執業時同樣需要遵守專業守則,他們的分別在於不同的工作範疇。
Thumbnail
2022/06/29
在香港,律師可以被分為兩種 — 事務律師(solicitor) 和訟務律師(barrister-at-law)。雖然他們可以被統稱為律師,但他們其實是沒有從屬關係,他們同樣是專業的律師,執業時同樣需要遵守專業守則,他們的分別在於不同的工作範疇。
Thumbnail
2022/06/28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奉行普通法(Common Law),但「普通法」其實是有三重含意,我們不能單從「普通法」三字來判斷它的準確意思。
Thumbnail
2022/06/28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奉行普通法(Common Law),但「普通法」其實是有三重含意,我們不能單從「普通法」三字來判斷它的準確意思。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相信嗎?法律人最會坑殺法律人。 法律人的層級領域與意識形態相當多元化,並不是一般無知的,僅在台灣本土職業的傳統民刑訴土訴訟律師,認為法律人僅能是大學及研究所都是就讀法律系,才是正統的法律人。 在這目前多元開放的領域的全球化世代下,懂越多且跨領域專才者,才是市場潮流。 還有!以美國而言,完全不同
Thumbnail
相信嗎?法律人最會坑殺法律人。 法律人的層級領域與意識形態相當多元化,並不是一般無知的,僅在台灣本土職業的傳統民刑訴土訴訟律師,認為法律人僅能是大學及研究所都是就讀法律系,才是正統的法律人。 在這目前多元開放的領域的全球化世代下,懂越多且跨領域專才者,才是市場潮流。 還有!以美國而言,完全不同
Thumbnail
行政爭訟所涉的行政法律關係種類繁多,準據法規多如牛毛,牽涉的法益異於一般私法爭訟,待證事實也千奇百怪,故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及方式,亦與民、刑訴訟不盡一致。甚至,為追求爭訟事件所涉事實之真相,有時尚非依循一般舉證責任法則與證據方法所能獲得。 故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4
Thumbnail
行政爭訟所涉的行政法律關係種類繁多,準據法規多如牛毛,牽涉的法益異於一般私法爭訟,待證事實也千奇百怪,故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及方式,亦與民、刑訴訟不盡一致。甚至,為追求爭訟事件所涉事實之真相,有時尚非依循一般舉證責任法則與證據方法所能獲得。 故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4
Thumbnail
  在談實用主義的建築法規之前,必須先談何謂實用主義的法律?法律難道也是屬於經驗、經由經驗、為了經驗嗎?沒錯,實用主義者認為:「法律的生命並非邏輯,而是經驗。」   為何法律的生命非邏輯而是經驗?因為法官的任何判決,必然是先決定了某方面的可能性,然後才依法推論。此決定便是透過每個法官不
Thumbnail
  在談實用主義的建築法規之前,必須先談何謂實用主義的法律?法律難道也是屬於經驗、經由經驗、為了經驗嗎?沒錯,實用主義者認為:「法律的生命並非邏輯,而是經驗。」   為何法律的生命非邏輯而是經驗?因為法官的任何判決,必然是先決定了某方面的可能性,然後才依法推論。此決定便是透過每個法官不
Thumbnail
英文judge的字源是jus法律+dicere說,說法律的人,相對易懂。德文的法官Richter的故事就很有趣了。 法律系學生大一時,幾乎都讀過一篇有名的文章《法律的鬥爭》,可以看到法律蘊含著「戰鬥」的意象。
Thumbnail
英文judge的字源是jus法律+dicere說,說法律的人,相對易懂。德文的法官Richter的故事就很有趣了。 法律系學生大一時,幾乎都讀過一篇有名的文章《法律的鬥爭》,可以看到法律蘊含著「戰鬥」的意象。
Thumbnail
在香港的法律中,不難見到拉丁文,但這些拉丁文是必要的嗎?難道英文(或中文)就沒有相對的翻譯嗎?還是法律界為了向外界「秀」法律的獨特性而故意使用一些行外人不會明白的字?
Thumbnail
在香港的法律中,不難見到拉丁文,但這些拉丁文是必要的嗎?難道英文(或中文)就沒有相對的翻譯嗎?還是法律界為了向外界「秀」法律的獨特性而故意使用一些行外人不會明白的字?
Thumbnail
Saúl Bucio on Unsplash 我很想說說法律,雖然我並非律師。但對於法律,我也有不同的想法,在這裡,就不吝分享我對法律的看法吧! 法律的前身大概就是規則條文之類的法則吧!從前古代的法典走到現代的法律,法律確實有很大的改變,仔細想想法律——對了!我有提到憲法嗎?那也是一環。憲法的本
Thumbnail
Saúl Bucio on Unsplash 我很想說說法律,雖然我並非律師。但對於法律,我也有不同的想法,在這裡,就不吝分享我對法律的看法吧! 法律的前身大概就是規則條文之類的法則吧!從前古代的法典走到現代的法律,法律確實有很大的改變,仔細想想法律——對了!我有提到憲法嗎?那也是一環。憲法的本
Thumbnail
「律師存在的意義就是確保人民的權利以對抗國家的權力」,這是我常說的話,並且我會加上:「權利與權力處於永恆的拮抗關係。」 現在我們所使用的許多語彙都是翻譯而來的,甚且可能不是直接英翻中,而是英翻日,日再翻中,這歸功於明治維新的日本學者,例如西周就把Philosophy翻譯成「哲学(てつがく)
Thumbnail
「律師存在的意義就是確保人民的權利以對抗國家的權力」,這是我常說的話,並且我會加上:「權利與權力處於永恆的拮抗關係。」 現在我們所使用的許多語彙都是翻譯而來的,甚且可能不是直接英翻中,而是英翻日,日再翻中,這歸功於明治維新的日本學者,例如西周就把Philosophy翻譯成「哲学(てつがく)
Thumbnail
「憲法」的「憲」字究竟是什麼意思?爲什麼「憲」字和「害」字有類似的符號?這個問題常常讓我百思不得其解。......憲法,應該不是用來陷害人的吧! 從古代鐘鼎文或金文的象形字來看,「害」字的本意可能是「把建築空間裡的管道加以分層區劃來管控,並且還有一個共同的轉接口箱 (管道箱)」的意思,......
Thumbnail
「憲法」的「憲」字究竟是什麼意思?爲什麼「憲」字和「害」字有類似的符號?這個問題常常讓我百思不得其解。......憲法,應該不是用來陷害人的吧! 從古代鐘鼎文或金文的象形字來看,「害」字的本意可能是「把建築空間裡的管道加以分層區劃來管控,並且還有一個共同的轉接口箱 (管道箱)」的意思,......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