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稅賦

含有「不動產移轉稅賦」共 4 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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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現行民法之規定,若於締結婚約時未特別申明其夫妻財產制為何種時,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適用之。簡而言之,於法定財產制之下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基本上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例如離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然而若是因繼承或是其他無償取得受贈之財產、慰撫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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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會有所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需先從我國現行之土地登記制度相關事項開始說明,保存登記為民間表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別稱與簡稱,而我國對於建築物與土地相比較採取任意登記之制度,也就是並非強制所有建築物都必須列入登記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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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已有為文說明,最近政府單位將討論廢除印花稅這件事情。然而在正式廢除之前其實現階段就有些情況(不動產移轉時)是可以不用繳納印花稅的,接下來就跟各位詳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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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報載,行政機關欲提出廢止自民國23年也就是西元1934年制定,而最近一次修改內容的則是近20年前的【印花稅法】, 銀錢收據、承攬契約、買賣動產契約、【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稅標的。 收據需要課印花稅?不動產的移轉需要課徵印花稅?該兩項的印花稅又需要課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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