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行政機關欲提出廢止自民國23年也就是西元1934年制定,而最近一次修改內容的則是近20年前的【印花稅法】,當然這個議題其實也討論許久,在現今其實也有部分稅收精神與其是有所重疊的,例如加值型營業稅等。
如果用我們身邊日常生活會碰到的來舉例。一般來說,如果是普通的銀錢收據是需要貼該金額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的,另外在統一發票中獎或是彩券的刮刮樂中獎超過一定金額也是要課徵,這些其實都是政府單位說課徵就課徵的稅賦。
當然上有制度下就有對策了,好比以銀錢收據來講,假如是用票據來進行交易留存支票影本作為收據的替代,就不需要課徵印花稅了。
那我們生活中還比較會碰到的印花稅還有哪些呢?這就是我今天欲跟各位分享的,印花稅的課徵除了上述提到的銀錢收據外,還有依現行印花稅法規定之承攬契據、買賣動產契據、以及我下面為文的重點【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沒錯,在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或是遺產進行分割時,會需要繳交【契據金額】的千分之一的印花稅,而一般都是由買方負擔的。這個契據金額基本上就是由政府這邊認定本次立契據之不動產的金額,雖然跟一般認知的市價不同但是也通常都是好幾百千萬的呢,這樣計算千分之一起來也是筆開銷,但這些開銷通常都隱藏在買房眾多的規費呀稅費之中,所以一直以來都默默被人們忽視,但根據報載在2018年政府的印花稅費稅收竟然來到120多億的數字呢,真是積沙成塔、積少化痰......積少成多!
所以說呢,這是提出廢止【印花稅法】在不動產的交易上面會有所影響的地方,至於有沒有更多方法可以如上方文章內所提到,在合法的情況之下繞過印花稅得免予收取呢?
這當然是有的! 只不過情況稍嫌特殊,不是每個人都能適用,但......遇到了能省一些是一些,您說對吧?
那就讓我賣個關子,後面再跟各位分享在什麼情況下的不動產移轉是可以節省下印花稅費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