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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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出租人洪太太透過法院程序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對承租人豆哥間的租賃關係,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民法第425條規定,租賃契約在所有權轉讓後仍然有效,但承租人是否需承擔前屋主的債務?卻存在爭議。 讓阿洪律師分析學界與實務見解,告訴你,洪太太應該可按月向豆哥要求租金,且豆哥無法要求她償還赫先生的欠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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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法律常識
出租人想依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房屋,雖然符合土地法第100條「重新建築」的規定,但「重新建築」強制收回房屋僅適用在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並不適用,因此出租人在簽訂租約時,如日後可能有重建之必要,應在簽約時告知承租人或特別載明老舊改建時承租人必須配合搬離,以免出租人重建計畫無法進行。
本篇文章將以案例為你說明,什麼是不動期租約?為什麼不動期租約對於房東不利?如果成為不定期租約該如何終止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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