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與房客約定以欠款或欠款之利息抵付租金,在房東賣屋後可以拘束新屋主嗎?▌洪宗暉律師

更新於 2024/12/02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raw-image


▇ 案例:


洪太太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2日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取得南投縣草屯鎮某房地所有權,依民法第425條之規定,繼受原出租人之地位,與承租人豆哥成立租賃關係。

洪太太翌月致電豆哥要求其按原租約給付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5萬元,惟豆哥卻表示,該房地之前出租人赫先生積欠其1千萬元債務,雙方先前已約定以債抵租,目前尚有950萬元債務未償,故洪太太不但不得請求豆哥給付租金,並應承受前出租人赫先生之債務,而對其負清償欠款之義務。

■■試問■■

何人之主張有理?


▇ 法律小觀點:


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規定。

只要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後成立之所有權讓與行為(最常見者為買賣行為),並不會打破先成立之租賃契約[1],因此承租人依然有權繼續使用、收益其原先承租之不動產[2]

但問題是....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會否使原屋主與承租人間之借款債務關係,一併移轉至承租人與新屋主間?

raw-image


👉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先看看房東賣屋後,原本的租約是否還算數?先前預付的租金及繳納的押金新屋主會承認嗎?這篇文章!


■對此學者認為

黃茂榮教授認為,如果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所概括繼受者,應僅限於租賃契約,而不包含消費借貸契約[3]

■對此實務見解認為

1.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590號判例

「承租人以金錢貸與前業主,約定將息抵租,是債之關係顯僅發生於承租人與前業主間,故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前業主縱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但除有民法第300條所定之債務承擔情形外,原約定對該第三人並非繼續有效,此與一般依租賃契約所為租金之預付,得以對抗受讓人之情形,初非相同」。

2.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197號判決

九邦公司以:前出租人楊敢積欠伊5百萬元,作為押租金,供抵償租金到95年6月30日,每月6萬元,被上訴人應償還上開債務,或依民法第312條規定抵償租金;律師費不屬訴訟費用,系爭租約未約定兩造涉訟應由何人負擔律師費支出云云。按民法第425條所謂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之租賃契約,係指同法第421條第1項所定意義之契約而言。若因承人對於出租人有債權,出租人同意以其所欠債務按月扣抵租金;或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接受押租金,則均屬別一契約。此契約對於因受讓租賃物所有權而繼為出租人之受讓人,並非繼續有效,承租人無從以其對於前出租人之債權,按月扣抵應支付於受讓人之租金。又受讓人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者,對承租人亦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567號判決參照)。本件被上訴人所繼受者僅為原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原所有權人楊敢與九邦公司之其他債權債務關係,並不因此而隨同移轉。是縱使九邦公司主張楊敢尚積欠其5百萬元為真實,亦不得請求被上訴人償還或以之抵償租金」等旨。


▇ 小結:


因此在本案中,除非洪太太自願承擔赫先生對豆哥之950萬元債務[4],否則洪太太仍得依照豆哥與赫先生所訂租約內容,按月請豆哥給付租金,而豆哥則無法要求洪太太償還赫先生之欠債,或執赫先生之欠款債務向洪太太主張抵銷租金,這樣大家懂了嗎?

raw-image


▇ 相關註腳:


[1] 延伸閱讀:https://vocus.cc/article/66d96819fd89780001ac182a。

[2]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30號判例:「依民法第425條之規定,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既對於受讓房屋所有權之被上訴人繼續存在,被上訴人當然繼承出租人行使或負擔由租賃契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

[3] 黃茂榮,論租賃(下),植根雜誌第26卷第4期,99年4月,頁21至22。

[4] 民法第300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raw-image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預約法律諮詢~


內容總結
法律常識
0
/5
做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已經有10多年的時間,看過各種人生百態。 主要由:法諮日常、法庭日常、阿洪碎碎念、今晚想來點、每月免費法諮及其他,這六大類文章構成 而文章都是真人真事,分享法律諮詢有(ㄏㄠˇ )趣(ㄒㄧㄠ ˇ)人事物。 一來自娛(苦中作樂)、二來娛人 (有人說看我的廢文,覺得很紓壓) 。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老李於民國110年9月5日因病過世,其兩子三女即甲、乙、丙、丁、戊為遺產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在老李之喪葬事宜告一段落後....
0/5法律常識
在虛擬貨幣借貸交易中,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成為許多投資者關心的問題。本文透過黑悟空與白熊精的借貸案例,分析在借貸契約成立後發生的意外情況,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向繼承人或交易平臺的管理者追討虛擬貨幣的權利。同時也探討強制執行程序中可能面臨的法律挑戰,幫助讀者瞭解在虛擬貨幣交易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措施。
蘇先生因家中漏水須全面整修,而在外另行租屋居住,雙方簽約時蘇先生除向房東陳小姐繳納相當於2個月租金數額的押金外,同時蘇先生也依陳小姐要求預繳了1年份的租金,以上內容均記載於租賃契約中。但在蘇先生承租房屋後的第3個月,陳小姐就以財務規劃為由將房屋賣給了簡先生。
0/5法律常識
當刑案的被害人不想提告了,要怎麼做呢? 今天讓阿洪(洪宗暉律師)來跟各位讀者分享刑事撤回告訴時,包括什麼罪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效力、法律效果、最晚的時間點、程序等需注意的問題。有撤告相關需求的你,一定要看喔!
0/5法律常識
上個月阿洪在臉書及部落格跟大家談了「民事認領無效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法律問題,本以為這個議題比較冷僻不會獲得太多關注,沒想到發文後不久電子郵件信箱裡突然收到了一封讀者回饋信件。究竟跟父親沒有血緣關係卻被認領了,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撤銷登記嗎?
母親未婚生子後,就把我交由外公外婆照顧,後來她跟現在我身分證上登記的父親結婚,在外公要求下,跟我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我。但我從小就跟外公外婆同住,與母親及無血緣關係的父親幾乎沒有接觸,現在因為母親過世加上自己生病,想要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收入,卻影響了我的申請資格
老李於民國110年9月5日因病過世,其兩子三女即甲、乙、丙、丁、戊為遺產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在老李之喪葬事宜告一段落後....
0/5法律常識
在虛擬貨幣借貸交易中,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成為許多投資者關心的問題。本文透過黑悟空與白熊精的借貸案例,分析在借貸契約成立後發生的意外情況,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向繼承人或交易平臺的管理者追討虛擬貨幣的權利。同時也探討強制執行程序中可能面臨的法律挑戰,幫助讀者瞭解在虛擬貨幣交易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措施。
蘇先生因家中漏水須全面整修,而在外另行租屋居住,雙方簽約時蘇先生除向房東陳小姐繳納相當於2個月租金數額的押金外,同時蘇先生也依陳小姐要求預繳了1年份的租金,以上內容均記載於租賃契約中。但在蘇先生承租房屋後的第3個月,陳小姐就以財務規劃為由將房屋賣給了簡先生。
0/5法律常識
當刑案的被害人不想提告了,要怎麼做呢? 今天讓阿洪(洪宗暉律師)來跟各位讀者分享刑事撤回告訴時,包括什麼罪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效力、法律效果、最晚的時間點、程序等需注意的問題。有撤告相關需求的你,一定要看喔!
0/5法律常識
上個月阿洪在臉書及部落格跟大家談了「民事認領無效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法律問題,本以為這個議題比較冷僻不會獲得太多關注,沒想到發文後不久電子郵件信箱裡突然收到了一封讀者回饋信件。究竟跟父親沒有血緣關係卻被認領了,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撤銷登記嗎?
母親未婚生子後,就把我交由外公外婆照顧,後來她跟現在我身分證上登記的父親結婚,在外公要求下,跟我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我。但我從小就跟外公外婆同住,與母親及無血緣關係的父親幾乎沒有接觸,現在因為母親過世加上自己生病,想要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收入,卻影響了我的申請資格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複利效應的重要性,並藉由巴菲特的投資理念,說明如何選擇穩定產生正報酬的資產及長期持有的核心理念。透過定期定額的投資方式,不僅能減少情緒影響,還能持續參與全球股市的發展。此外,文中介紹了使用國泰 Cube App 的便利性及低手續費,幫助投資者簡化投資流程,達成長期穩定增長的財務目標。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有效的應對措施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本文將探討租屋公證的必要性、不動產律師的角色、收到支付命令時的異議程序,以及離婚案件中的破綻主義,幫助大家了解這些法律應對方法的基本概念。
摘要 重購退稅要件: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 1 人,夫妻「不屬於」同一人 全部要件 (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 (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1人 (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
一、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100萬元,陳述111年2月1日丙向甲借貸100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借期一年,已逾清償期猶未償還,為此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已免除丙之債務,且乙不負連帶責任。(50%) 1、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丙之債務已消滅,故甲之請求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一、X1於113年3月28日以自己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Y將A地交還X1、X2及X3,陳述之事實略為:A地為X1、X2及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有3分之1所共有,Y於109年4月1日承租該地,約定每月支付租金40萬元,租期3年,詎Y自113年2月起積欠租金,且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
Thumbnail
民眾出售房地,依取得原因、日期不同,應適用房地交易稅制也不同,取得成本及持有期間等因素,亦會影響稅負的計算,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黃先生出售房地是母親77年購買,103年1月15日母親身故,由黃先生及哥哥2人繼承各二分之一,兄弟2人考量產權單一,出售價格較高,哥哥107年1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詳述阿文將房地贈與給小龍後,因被趕出家門並送進安養中心,如何依據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契約,分析贈與契約撤銷的法律規定、扶養義務的實務見解。
Thumbnail
這篇文章重點描述分為持有部分的房屋稅、地價稅,買賣部分的契稅、印花稅、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以及重購退稅,詳細可以在國稅局網站查詢或是致電國稅局詢問。
貳、申論題(70分) 一、甲將其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乙。 (一)其後甲在A地上興建B屋。甲再將B屋(不包含A地)移轉予丙。 (二)其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在A地上興建B屋。 (三)其後甲將A地出售並移轉予丙,两在自己所有之A地上興建B屋。問:在上述各種情形中,若甲對乙之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有權處分的情形下,如果被出賣、贈與、借款而設定抵押等,都是有效的,真正權利人只能寄望登記名義人有其他財產可以作為賠償,否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國人盡量還是不要以借名登記的方式處置不動產,免得因小失大,省不了多少稅,卻虧了幾千萬的房子。
整理一下強執的期末擬答,努力爬過這科痾呵呵呵…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複利效應的重要性,並藉由巴菲特的投資理念,說明如何選擇穩定產生正報酬的資產及長期持有的核心理念。透過定期定額的投資方式,不僅能減少情緒影響,還能持續參與全球股市的發展。此外,文中介紹了使用國泰 Cube App 的便利性及低手續費,幫助投資者簡化投資流程,達成長期穩定增長的財務目標。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有效的應對措施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本文將探討租屋公證的必要性、不動產律師的角色、收到支付命令時的異議程序,以及離婚案件中的破綻主義,幫助大家了解這些法律應對方法的基本概念。
摘要 重購退稅要件: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 1 人,夫妻「不屬於」同一人 全部要件 (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 (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1人 (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
一、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100萬元,陳述111年2月1日丙向甲借貸100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借期一年,已逾清償期猶未償還,為此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已免除丙之債務,且乙不負連帶責任。(50%) 1、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丙之債務已消滅,故甲之請求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一、X1於113年3月28日以自己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Y將A地交還X1、X2及X3,陳述之事實略為:A地為X1、X2及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有3分之1所共有,Y於109年4月1日承租該地,約定每月支付租金40萬元,租期3年,詎Y自113年2月起積欠租金,且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
Thumbnail
民眾出售房地,依取得原因、日期不同,應適用房地交易稅制也不同,取得成本及持有期間等因素,亦會影響稅負的計算,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黃先生出售房地是母親77年購買,103年1月15日母親身故,由黃先生及哥哥2人繼承各二分之一,兄弟2人考量產權單一,出售價格較高,哥哥107年1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詳述阿文將房地贈與給小龍後,因被趕出家門並送進安養中心,如何依據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契約,分析贈與契約撤銷的法律規定、扶養義務的實務見解。
Thumbnail
這篇文章重點描述分為持有部分的房屋稅、地價稅,買賣部分的契稅、印花稅、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以及重購退稅,詳細可以在國稅局網站查詢或是致電國稅局詢問。
貳、申論題(70分) 一、甲將其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乙。 (一)其後甲在A地上興建B屋。甲再將B屋(不包含A地)移轉予丙。 (二)其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在A地上興建B屋。 (三)其後甲將A地出售並移轉予丙,两在自己所有之A地上興建B屋。問:在上述各種情形中,若甲對乙之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有權處分的情形下,如果被出賣、贈與、借款而設定抵押等,都是有效的,真正權利人只能寄望登記名義人有其他財產可以作為賠償,否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國人盡量還是不要以借名登記的方式處置不動產,免得因小失大,省不了多少稅,卻虧了幾千萬的房子。
整理一下強執的期末擬答,努力爬過這科痾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