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

含有「共有物分割」共 6 篇內容
全部內容
發佈日期由新至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4條(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動產合併分割之請求及優先承買權)(98.01.23修正公布) Ⅰ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Ⅱ分割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4條之1(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移轉主義、抵押權人或質權人之權益、法定抵押權)(98.01.23增訂公布) Ⅰ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6條(所得物及共有物證書之保管)(18.11.30制定公布) Ⅰ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 Ⅱ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9條(公同共有物分割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066條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30條(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與共有物分割之準用)(98.01.23修正公布) Ⅰ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Ⅱ
過年時家族團聚可能因繼承而共擁土地,引發對分割的討論。法律賦予共有人平等管理與處分權,無論持份大小。如達不成共識,可訴請法院分割。深入了解需從共有土地概念、持分影響及分割訴訟程序三方面入手,以全面理解管理法律框架及解決分歧方法。
Thumbn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