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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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分割讓多筆共有土地能夠一次性解決,省去反覆跑程序的麻煩,也讓分割後的土地在空間配置上更有彈性。無論是共有人完全相同的情形,還是共有人部分重疊的相鄰土地,只要符合法定條件,都有機會走合併分割的路徑。面對複雜的共有土地問題,建議事前諮詢律師,確認適用條件並規劃最有效率的分割方案。
一、前言 阿強的父親過世後,留下了一筆尚未分割的土地。兄弟姊妹原以為可以各自出售持分,卻被告知該筆遺產屬於「公同共有」,無法單獨處分持分。其實,繼承開始時,遺產的確是繼承人間的公同共有,但依民法規定,只要沒有特別約定,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解除公同共有狀態。本文將帶你釐清繼承下的共有型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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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17條(分別共有人及其應有部份之推定)(18.11.30制定公布) Ⅰ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Ⅱ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共有」的法律知識,共有的基本原理原則不難,但在實際操作起來卻不容易,主要是因為人只要一多,事情就變得複雜了起來,而人越多,處理起來就越困難。像在繼承不動產的情況,當每一次的遺產產權沒有解決,每到下一次繼承發生時,繼承人就會變多,產權的處理(分割)難度倍增。所以在民法的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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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大家族經歷幾代之後,子孫陸續繼承先人遺留的房產,共同繼承人數歷次增加,以至引發分產問題,甚至演變成對簿公堂的局面。究竟民眾該怎麼處理,才能免除家族紛爭? 建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少騰認為,遺產中如有不動產,而各繼承人間對於處分方式難以達成協議,仍可辦理繼承登記,惟在此種情況下,各繼承人對遺產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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