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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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96.05.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79條之5(收養之撤銷及其除斥期間)(96.05.23增訂公布) Ⅰ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
四、高院第三次判決撤銷   在第四回合訴訟中(2021年9月30日),華南銀(原告)主張:   1. 程序瑕疵:第6屆北市文審會(任期2016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外聘委員中有4名委員已任第1至5屆委員,違反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之兩次連任為限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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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院第二次判決撤銷   本案於2017年1月12日專案小組第二次會勘;2017年2月22日召開第三次文審會,登錄歷史建築;2017年4月24日第二次公告之登錄理由如下:   1. 基地東側緊臨中華民國空軍總部,沿濟南路兩側區域為1960年代美援時期住宅建築群落分布所在,內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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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2023年6月26日)華南銀行(下稱華南銀)所屬之台北市大安區濟南路3段50號建築(下稱該建築),經台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下稱文審會)審議通過,登錄歷史建築,名稱為「濟南路3段50號(省長台北官邸)」。本案特別的不是前省長宋楚瑜親自出席文審會,而是本案歷經五度提報審議(經筆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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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藉由兩件經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分別為私人告公部門與公部門互告的案例中,思考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在執行上常碰到的問題,如:公告之範圍超出建物本體過多,致影響、甚至侵害私有財產權。並從法規面、文資審議面到文化資產體系面三方提出建議,供文資界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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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塊地,被違法佔用了四十年以上,直至建設公司來商討都更的事宜才意外揭開了這場騙局,當初佔用的住戶在鄰里之間宣稱那塊地是他花錢買的,並且在一樓開設文具店,多年下來違法佔地及營利所得無從估計,在建設公司造訪沒多久後,他們順利把房子轉手售出了! 公道真的討回了嗎?還是又遭遇了更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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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明定許多監護權判定標準,這些都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但這些都只是在基本條件上做攻防,現實面其實更加血淋淋,除了女方提出的證據,即便有點似是而非,但如果符合刻板印象,很難想像法院完全不會受到影響,更可怕的是許多離婚父母在爭監護權時,會利用其他訴訟來讓問題複雜化,比如惡意對另一半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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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懷孕或嬰兒時期,爸爸想爭取監護權還是有機會的,尤其是住在婆家的情況下,能在「最小變動原則、經濟狀況、家庭支援系統、小孩的意願…等」各方面拉高優勢,但這些大多都只是拿出基本條件,實務上官司還是殘酷的,對方是有可能針對婆媳問題或婆婆不當照顧的方式大作文章,而爸爸若平時陪伴孩子的時間沒有媽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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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會有社會重要人士離婚新聞 大家~~也已經見怪不怪只在旁邊笑笑 但真的要離婚的話,究竟該要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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