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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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2
民法第932條(留置權之比例行使)(96.03.28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九章 留置權(§928~939)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32條(留置權之比例行使)(96.03.28修正公布)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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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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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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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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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2021/09/15
|第40話|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在「債之發生」後,債權債務即為成立,而在一般的契約關係,不論是雙務契約或是單務契約,基本上是一個人對一個人,偶爾會有上週提到的第三人利益契約或第三人負擔契約。不過這週要講到的,就是債務人或債權人的一方是多數人的情況,如何分擔及負責,而連帶債務的對外及對內的法律關係如何運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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