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第40話|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前言

在「債之發生」後,債權債務即為成立,而在一般的契約關係,不論是雙務契約或是單務契約,基本上是一個人對一個人,偶爾會有上週提到的第三人利益契約或第三人負擔契約。不過這週要講到的,就是債務人或債權人的一方是多數人的情況,如何分擔及負責,而連帶債務的對外及對內的法律關係如何運作等。

壹、單一主體與多數主體之債

一、單一主體之債

這就是前言所提到,單一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情況。

二、多數主體之債

相對於單一主體之債,多數主體之債則是同一個給付標的下,債權人有多數或債務人有多數的情況。按照債務可否區分可以再細分為「可分之債」及「不可分之債(連帶之債)」。

貳、可分之債

民法第271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一個給付標的可以再區分為數個給付者,除非契約另有訂定,應該平均分擔或分受。舉例來說,某甲和某乙及某丙簽約買十輛同款式汽車,在契約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某乙跟某丙應該各自提供五輛汽車(可分債務);相對來說,某乙跟某丙就某甲所給付的價金也應該平均分配(可分債權)。

參、連帶之債

一、定義

數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自負擔全部的給付責任(民法第272條)。原則上,連帶債務只有兩種情形: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明文規定。另外有所謂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下面會再詳細介紹。

二、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

(一)導言

連帶債務最重要也是最複雜的,莫過於對外以及對內效力(沒辦法,只要人一多就會開始複雜),以下就開始分別針對對外效力以及對內效力說明。

(二)規定內容

民法第273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這條規範的是連帶債務對外的基本效力。

(三)舉例

某乙跟某丙連帶對某甲負有100萬元的債務,某甲可以請求的方式:
 1. 請求某乙/某丙給付100萬元。
 2. 請求某乙/某丙各給付50萬元。
 3. 請求某乙給付70萬元;某丙給付30萬元。
 4. 請求某乙跟某丙一起給付100萬元。
基本上1~4都是某甲可以選擇的方式,就是這麼多樣化,就是這麼自由。

(四)效力相對性及例外

1. 原則
民法第279條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原則上,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即便某乙與某丙負擔連帶債務,但某甲與某乙之間私人的原因,不應該影響到某甲與某丙之間的債務。
2. 例外(民法§274~§278)
簡單來說,既然原則是「相對效力」,例外當然就是「絕對效力」,也就是說在以下這些情形中,某甲與某乙之間的法律關係,會影響到某甲與另一個債務人某丙之間的法律關係。
 (1)民法第274條
連帶債務人中其中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而使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以上面的例子簡單說明,就是某乙如果以他對於某甲的50萬元債權主張抵銷,則某丙在這50萬元的範圍內同樣也免除責任,也就是某甲只能請求某乙與某丙連帶負擔50萬元。或許有人會覺得這樣對某乙不公平,但這是某乙跟某丙的「內部關係」,後面會再說明喔。
 (2)民法第275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簡單來說,某甲連帶請求某乙跟某丙負擔100萬元債務,某甲只對某乙提起訴訟,如果最後判決下來債務只有50萬元,對丙來說這個連帶債務也會減少為50萬元。
 (3)民法第276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這裡換個常見的例子,某甲與某乙是夫妻,某甲發現某乙和某丙發生性關係而提告某乙跟某丙侵害配偶權要連帶賠償100萬元(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訴訟當中某甲跟某乙達成和解,免除了某乙的賠償責任,但強調並沒有一併免除某丙的部份,假設法院最後認定損害額是20萬元,判決某丙應該賠償的部份會扣掉某乙的部份而剩下10萬元(基本上某乙跟某丙內部是平均分攤)。而關於276條第2項時效完成的部份,假設某甲遭某乙跟某丙一同砍傷,但某甲一開始只知道某乙砍傷他而不知道某丙,直到3年後知道是某丙而提告。因為某乙的部份已經超過了2年的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對於某乙的時效已經完成,但對某丙的部份仍然在時效內,最終法院無論判決賠償金額如何,都要扣除某乙的那一半。
 (4)民法第277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這個規定有沒有發現,跟民法第242條所規定的「代位權」很像,只是在要件上沒有像「代位權」那麼多限制,只規定了一人有債權可主張抵銷,人人都可拿來主張。但能抵銷的部份,也就只有內部應該分擔的範圍。假設某甲請求某乙跟某丙連帶負擔100萬元的債務,某乙對某甲有20萬元的債權,則不管是某乙還是跟該債權不相關的某丙都可以提出來主張,扣除後某甲對於某乙跟某丙就只能請求連帶負擔80萬元的債務。
 (5)民法第278條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回到上面的例子,假設某乙提出了清償,但某甲受領遲延,則依民法238條規定,某乙不用負擔利息,依278條規定,某丙也不用負擔利息。

三、連帶債務的「對內效力」

(一)分擔義務

民法第280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簡單來說,連帶債務人之間原則是平均分擔義務,雖然某甲可以單獨向某乙或某丙請求100萬元全額債務,但只是讓債權人不用各自請求多花時間跟精力而已;某乙跟某丙內部關係原則上仍然應該平均分擔,也就是各50萬元。所以如果某甲向某乙請求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5143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民法篇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avatar-img
404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來到了債之效力的尾聲,最後要介紹的,也是民法一個常用,且重要的概念,也就是契約的「解除」及「終止」。常常在契約的履行發生糾紛時,究竟是要使用「解除」還是「終止」契約,大多人都會混用了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另外,在本文中也一並將「撤回」及「撤銷」加以介紹,讓讀者可以清楚的分辨概念間的不同。而在本文中
承上次所介紹「契約的確保」中關於「定金」的相關法學知識,本次我們將介紹有關「違約金」的知識內容。違約金常出現在日常生活中的大小契約,例如買手機與電信公司簽約、在公司任職與公司間的勞動契約、與銀行間所簽訂的信用貸款、房屋貸款等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公司間的合作契約、服務契約等,大都設有違約金的約
本篇將開始介紹「債之效力」最後一個部分-契約的效力,我們之前已經介紹過「債務不履行」及「債之保全」,而關於「契約」的部分,包含了「締約上過失責任」、「自始客觀不能的契約效力」、「契約的確保」、「契約的解除及終止」、「雙務契約的同時履行抗辯」及「第三人利益契約」。本文除了將先為大家複習並深入介紹
介紹完了債權不履行,從民法第242開始到第245條,是屬於「債之保全」的範圍。前面提到了許多應該要賠償的狀況,包含了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等等。但如果對方在請求之前就先偷偷脫產,就算最後告贏了,強制執行還是拿不到錢。所以如何「保全」自己的債權,重要性相較於前面提到的請求基礎,有過之而無不及。在民
在「債務不履行」的類型中,分為「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與「給付遲延」等。觀念上,給付不能是指應該要給付卻沒有給付,在上一篇我們已經做了詳細的介紹。而不完全給付則是指雖然有給付,但是卻給付的不完整,甚至造成受領人的損害。至於給付遲延則是到了該給付的日期卻沒有給付,又或者是如期給付而受領人卻沒
在上一篇債務不履行概論中,簡單介紹在債務不履行的概念下分為「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以及「給付遲延」三大類型。本文將再深入介紹「給付不能」的定義及其類型。需特別注意的是,在區分上,可先判定發生給付不能的時點是在契約成立時或契約成立後作為開端,區分為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再進而去判斷是屬於哪種細
來到了債之效力的尾聲,最後要介紹的,也是民法一個常用,且重要的概念,也就是契約的「解除」及「終止」。常常在契約的履行發生糾紛時,究竟是要使用「解除」還是「終止」契約,大多人都會混用了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另外,在本文中也一並將「撤回」及「撤銷」加以介紹,讓讀者可以清楚的分辨概念間的不同。而在本文中
承上次所介紹「契約的確保」中關於「定金」的相關法學知識,本次我們將介紹有關「違約金」的知識內容。違約金常出現在日常生活中的大小契約,例如買手機與電信公司簽約、在公司任職與公司間的勞動契約、與銀行間所簽訂的信用貸款、房屋貸款等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公司間的合作契約、服務契約等,大都設有違約金的約
本篇將開始介紹「債之效力」最後一個部分-契約的效力,我們之前已經介紹過「債務不履行」及「債之保全」,而關於「契約」的部分,包含了「締約上過失責任」、「自始客觀不能的契約效力」、「契約的確保」、「契約的解除及終止」、「雙務契約的同時履行抗辯」及「第三人利益契約」。本文除了將先為大家複習並深入介紹
介紹完了債權不履行,從民法第242開始到第245條,是屬於「債之保全」的範圍。前面提到了許多應該要賠償的狀況,包含了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等等。但如果對方在請求之前就先偷偷脫產,就算最後告贏了,強制執行還是拿不到錢。所以如何「保全」自己的債權,重要性相較於前面提到的請求基礎,有過之而無不及。在民
在「債務不履行」的類型中,分為「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與「給付遲延」等。觀念上,給付不能是指應該要給付卻沒有給付,在上一篇我們已經做了詳細的介紹。而不完全給付則是指雖然有給付,但是卻給付的不完整,甚至造成受領人的損害。至於給付遲延則是到了該給付的日期卻沒有給付,又或者是如期給付而受領人卻沒
在上一篇債務不履行概論中,簡單介紹在債務不履行的概念下分為「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以及「給付遲延」三大類型。本文將再深入介紹「給付不能」的定義及其類型。需特別注意的是,在區分上,可先判定發生給付不能的時點是在契約成立時或契約成立後作為開端,區分為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再進而去判斷是屬於哪種細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2025 年,從分享精彩的 #Myvocus2024 年度回顧開始! #Myvocus2024 年度回顧通知已送達 vocus 的 2024 有超過 12 萬筆訂單、35 萬則以上的內容、16 萬以上的新會員、4 千+ 筆數位商品訂單,5 萬 + 則貼文! 曬曬你的 2024 vocus 吧!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5條之1(共同抵押之效力(一):同時拍賣之優先受償)(96.03.28增訂公布)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5條之2(共同抵押之效力(二):內部分擔債權金額之計算方式)(96.03.28增訂公布) Ⅰ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本票裁定算是我國很常見的裁定,而欠債追討本票債權時,不少債務人會處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而處分自己財產。這時候外觀上看起來好像是「脫產」,法律上就會有一個問題:債權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債務人處分一部分財產,這樣有刑責嗎?
Thumbnail
本文提供了保人的角色定義以及與連帶保證人的差異,同時解釋了保人需要承擔的債務清償責任。透過法律諮詢,作者建議擔任保人者應該小心瞭解自己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Thumbnail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及例外)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Thumbnail
2025 年,從分享精彩的 #Myvocus2024 年度回顧開始! #Myvocus2024 年度回顧通知已送達 vocus 的 2024 有超過 12 萬筆訂單、35 萬則以上的內容、16 萬以上的新會員、4 千+ 筆數位商品訂單,5 萬 + 則貼文! 曬曬你的 2024 vocus 吧!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5條之1(共同抵押之效力(一):同時拍賣之優先受償)(96.03.28增訂公布)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5條之2(共同抵押之效力(二):內部分擔債權金額之計算方式)(96.03.28增訂公布) Ⅰ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本票裁定算是我國很常見的裁定,而欠債追討本票債權時,不少債務人會處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而處分自己財產。這時候外觀上看起來好像是「脫產」,法律上就會有一個問題:債權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債務人處分一部分財產,這樣有刑責嗎?
Thumbnail
本文提供了保人的角色定義以及與連帶保證人的差異,同時解釋了保人需要承擔的債務清償責任。透過法律諮詢,作者建議擔任保人者應該小心瞭解自己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Thumbnail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及例外)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