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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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幾年中,雖然台灣在許多實踐層面上,對性別的思考還是以傳統異性戀框架為主。但在制度與法律上,包括「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及後續將其與異性戀婚姻對齊的修正案,都在更加性別友善的方向上持續前進。這提醒人們,法律條文需要隨時代改變。法律保障的人權,也需要新的解釋、修法與立法來進一步釐清。
還記得4年前,台灣成為第一個亞洲同性伴侶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讓同性伴侶可以結婚,而在前幾天立法院通過了同婚配偶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共同收養子女,不再受血緣上或背景上的限制。然而,同性伴侶是否也能享有與異性伴侶相同的請假權益呢?那我們來看看同性伴侶在勞動法上有哪些請假權益可以享有吧! 同性伴侶請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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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5/16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也就是同性家庭可以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小孩囉!!! 收養辦法同民法所規定,所以夫夫或妻妻要收養小孩,應該要長於養子女20歲,或者其中一方長於20歲,另一方長於養子女16歲也可以,然後向法院聲請。 民主自由開放的進程本來就是一步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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