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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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故事 張太太和哥哥、姊姊共同繼承了一塊土地,最近她打算賣出自己那一份。她找到買家,簽好契約,準備辦理過戶,到地政事務所卻發現竟然要切結有通知其他共有人?! 因為《土地法》第34條之1明文規定,出售共有土地持分,必須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這項規定不只是禮貌,而是法律強制程序,未依法通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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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大致上可分為2類:物權及債權,該議題範圍非常廣泛,在此僅著重討論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以及舉例說明得標人在拍定後所面對的優購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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