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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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大法官都認為本件應受理,但對於是否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和系爭書函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的看法有所不同。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本件自始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範圍,不須要求此要件,而尤伯祥大法官則認為應類推適用,將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
本文則大致整理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中,三位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裡提出的看法。上一篇文章〈跟蹤騷擾防制法「書面告誡」與人民聲請憲法訴訟 (上)〉,我們已經提到本件裁定的背景事實、多數意見及主筆理由。
憲法法庭於2024年4月26日公告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本件是聲請人甲女士因為跟蹤騷擾行為,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核發的書面告誡不服,依同條第3項表示異議後,仍然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認為異議無理由,維持原決定。
<p>當人民的自由權利受到違憲裁判侵害,且現行審級制度不能有效加以排除時,若不提供裁判憲法審查,則憲法保障基本權的規定,將形同具文;尤其,法院救濟管道為國家所獨占,開放與否受國家掌控,人民並不得求之於社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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