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

含有「撤銷權」共 4 篇內容
全部內容
發佈日期由新至舊
在法律的世界裡,有一個核心觀念:債務人的財產,是全體債權人的總擔保。 這意味著,當某人欠你錢時,他名下的所有資產(存款、房產、甚至他對別人的債權)都是確保你能拿回錢的保障。當債務人開始「擺爛不拿錢」或「惡意送走錢」時,民法賦予了債權人兩把防禦神劍:代位權與撤銷權
Thumbnail
黎星羽-avatar-img
2026/03/09
法律上的「後悔藥」:民法第 92、93 條 很多人以為,不動產買賣一旦簽名、蓋章、過戶,就再也回不了頭。 但法律其實早就知道:有些簽名,並不是自願的。 如果你是「被騙」或「被逼」才買(或賣)房子, 民法第 92、93 條,給了你一顆有條件的後悔藥——撤銷權。
Thumbnail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1016~1030之4) 立法沿革︰ 91.06.26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20條之2(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撤銷權之除斥期間)(91.06.26增訂公布)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付費限定
介紹完了債權不履行,從民法第242開始到第245條,是屬於「債之保全」的範圍。前面提到了許多應該要賠償的狀況,包含了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等等。但如果對方在請求之前就先偷偷脫產,就算最後告贏了,強制執行還是拿不到錢。所以如何「保全」自己的債權,重要性相較於前面提到的請求基礎,有過之而無不及。在民
Thumbn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