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第36話|債之效力-債之保全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前言

介紹完了債權不履行,從民法第242開始到第245條,是屬於「債之保全」的範圍。前面提到了許多應該要賠償的狀況,包含了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等等。但如果對方在請求之前就先偷偷脫產,就算最後告贏了,強制執行還是拿不到錢。所以如何「保全」自己的債權,重要性相較於前面提到的請求基礎,有過之而無不及。在民事訴訟法上,訴訟前的保全有假扣押、假處分等,在民法上則以「代位權」及「撤銷權」區分,以下就開始這週的「債之保全」。

壹、代位權

一、定義

先看看法條規定,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43條:「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雖然看起來只有短短二條,但問題絕對不會只有幾十個字這麼簡單。

二、積極要件

(一)(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二)(債權人)以自己名義。

(三)(債權人)去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四)(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舉例來說,某甲借了某乙100萬元,某乙屆期不還。某乙將房子以500萬元賣給某丙,但某乙遲遲不向某丙請求價金的給付。這個例子套進上面的要件就會變成以下狀況
(一)(某乙)怠於請求某丙給付價金。
今天必須這個價金的請求權已經屆期,或是某乙可以請求,但某乙卻怠於請求才行。如果今天價金請求權還沒有發生(還沒有到期),某甲也不能直接跳出來要主張。
(二)(某甲)用自己的名義。
(三)(某甲)行使某乙對某丙的權利。
由於某甲只是代替某乙去行使權利,本質上這個「價金請求權」仍然是屬於某乙的,所以某甲的主張,勢必是「某丙應該返還價金給某乙」,而不是直接給付價金給某甲。
(四)(某甲)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某甲是代替某乙去行使某乙的權利,相當程度上是在侵害某乙的自由(我要什麼時候行使權利關你什麼事?),所以代位權在行使上勢必要有限制,也就是某甲對某乙的債權必須有「保全的必要性」。假設某甲跟某乙約定這100萬元在110年12月31日前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2404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民法篇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avatar-img
405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在「債務不履行」的類型中,分為「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與「給付遲延」等。觀念上,給付不能是指應該要給付卻沒有給付,在上一篇我們已經做了詳細的介紹。而不完全給付則是指雖然有給付,但是卻給付的不完整,甚至造成受領人的損害。至於給付遲延則是到了該給付的日期卻沒有給付,又或者是如期給付而受領人卻沒
在上一篇債務不履行概論中,簡單介紹在債務不履行的概念下分為「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以及「給付遲延」三大類型。本文將再深入介紹「給付不能」的定義及其類型。需特別注意的是,在區分上,可先判定發生給付不能的時點是在契約成立時或契約成立後作為開端,區分為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再進而去判斷是屬於哪種細
進入到民法「債之效力」的介紹,在民法中的規定將債之效力(民法第219條至第270條)分為「給付」、「遲延」、「保全」及「契約」四大區塊,而其中關於債務不履行則包含了「給付」(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及「遲延」。在今天的介紹中,我們將先抽離出債務不履行的原理及概念,再依序深入介紹。 壹、債務不
一個有效成立的契約,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至少「必要之點」必須達成合致。不同的契約,「必要之點」會略有不同,但基本上一定要有幾個要素:契約當事人、標的(涉及到金錢的契約還會有「價金」)。民法第199條至第218條之1也就是針對債之標的為規定,今天我們就針對債之標的來說明。
一般在談到契約責任時,多數人應該都認為,契約責任一定是簽了契約才會有責任存在,還沒有簽契約怎麼會有責任呢?但民法偏偏就是有這種「先契約責任」的規定,將負擔責任的時點,提前到簽約前就得負擔,這也就是今天所要談到的「締約上過失責任」;另外,雖然說契約是締約雙方心甘情願下簽的,但有時候一方經濟實力過
在上一次的介紹中,我們介紹到了「契約成立」中,「承諾」的部分。接下來我們會在本文中介紹契約的生效、懸賞廣告等內容。在契約的生效部分,則要視其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內容,進而決定時法律效果為有效、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等。另於「懸賞廣告」部分,其法律性質從立法當初的單獨行為說到修法後的契約說,懸賞廣
在「債務不履行」的類型中,分為「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與「給付遲延」等。觀念上,給付不能是指應該要給付卻沒有給付,在上一篇我們已經做了詳細的介紹。而不完全給付則是指雖然有給付,但是卻給付的不完整,甚至造成受領人的損害。至於給付遲延則是到了該給付的日期卻沒有給付,又或者是如期給付而受領人卻沒
在上一篇債務不履行概論中,簡單介紹在債務不履行的概念下分為「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以及「給付遲延」三大類型。本文將再深入介紹「給付不能」的定義及其類型。需特別注意的是,在區分上,可先判定發生給付不能的時點是在契約成立時或契約成立後作為開端,區分為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再進而去判斷是屬於哪種細
進入到民法「債之效力」的介紹,在民法中的規定將債之效力(民法第219條至第270條)分為「給付」、「遲延」、「保全」及「契約」四大區塊,而其中關於債務不履行則包含了「給付」(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及「遲延」。在今天的介紹中,我們將先抽離出債務不履行的原理及概念,再依序深入介紹。 壹、債務不
一個有效成立的契約,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至少「必要之點」必須達成合致。不同的契約,「必要之點」會略有不同,但基本上一定要有幾個要素:契約當事人、標的(涉及到金錢的契約還會有「價金」)。民法第199條至第218條之1也就是針對債之標的為規定,今天我們就針對債之標的來說明。
一般在談到契約責任時,多數人應該都認為,契約責任一定是簽了契約才會有責任存在,還沒有簽契約怎麼會有責任呢?但民法偏偏就是有這種「先契約責任」的規定,將負擔責任的時點,提前到簽約前就得負擔,這也就是今天所要談到的「締約上過失責任」;另外,雖然說契約是締約雙方心甘情願下簽的,但有時候一方經濟實力過
在上一次的介紹中,我們介紹到了「契約成立」中,「承諾」的部分。接下來我們會在本文中介紹契約的生效、懸賞廣告等內容。在契約的生效部分,則要視其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內容,進而決定時法律效果為有效、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等。另於「懸賞廣告」部分,其法律性質從立法當初的單獨行為說到修法後的契約說,懸賞廣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本票裁定算是我國很常見的裁定,而欠債追討本票債權時,不少債務人會處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而處分自己財產。這時候外觀上看起來好像是「脫產」,法律上就會有一個問題:債權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債務人處分一部分財產,這樣有刑責嗎?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Thumbnail
哈囉大家好,我是優妮律師。今天來談談借名投保的人壽保險會遇到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呢? 一、法律問題: 甲借用乙名義為要保人,並以乙為被保險人,乙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向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下稱系爭壽險),各期保費均由甲實際出資支付。嗣因甲、乙失和,甲遂終止其與乙間成立之借名契約,並類推適
自從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保單在「必要時」得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以來,民事法院執行處已經被此類型的保單強執行案件量塞爆,但最高法院的意思是必須由執行法院就個案審酌,判斷是否具有終止保險契約之理由,並非一律可由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茲就目前法院實務上相關判斷標準,彙整供作參考。
Thumbnail
有學生問我:家中長輩保單因為欠債被法院終止與強制執行,可是長輩需要那張保單,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嗎?先來說這個問題背後的實務見解,即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我弟弟積欠銀行及民間債務;債務更生程序已於今年2024/5月中免責即債務一筆勾銷,全程由我代為聲請(法律專有名詞非申請)以下引述網路: 《 更生定義 》 債務人與債權人透過債務協商或法院調解後之下列兩種情況債務人均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一)協商或調解之結果不成立。 (二)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Thumbnail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及例外)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本票裁定算是我國很常見的裁定,而欠債追討本票債權時,不少債務人會處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而處分自己財產。這時候外觀上看起來好像是「脫產」,法律上就會有一個問題:債權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債務人處分一部分財產,這樣有刑責嗎?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Thumbnail
哈囉大家好,我是優妮律師。今天來談談借名投保的人壽保險會遇到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呢? 一、法律問題: 甲借用乙名義為要保人,並以乙為被保險人,乙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向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下稱系爭壽險),各期保費均由甲實際出資支付。嗣因甲、乙失和,甲遂終止其與乙間成立之借名契約,並類推適
自從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保單在「必要時」得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以來,民事法院執行處已經被此類型的保單強執行案件量塞爆,但最高法院的意思是必須由執行法院就個案審酌,判斷是否具有終止保險契約之理由,並非一律可由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茲就目前法院實務上相關判斷標準,彙整供作參考。
Thumbnail
有學生問我:家中長輩保單因為欠債被法院終止與強制執行,可是長輩需要那張保單,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嗎?先來說這個問題背後的實務見解,即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我弟弟積欠銀行及民間債務;債務更生程序已於今年2024/5月中免責即債務一筆勾銷,全程由我代為聲請(法律專有名詞非申請)以下引述網路: 《 更生定義 》 債務人與債權人透過債務協商或法院調解後之下列兩種情況債務人均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一)協商或調解之結果不成立。 (二)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Thumbnail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及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