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後悔藥」:民法第 92、93 條
很多人以為,不動產買賣一旦簽名、蓋章、過戶,就再也回不了頭。
但法律其實早就知道:有些簽名,並不是自願的。
如果你是「被騙」或「被逼」才買(或賣)房子,民法第 92、93 條,給了你一顆有條件的後悔藥——撤銷權。
只是,這顆藥怎麼吃、還能不能吃,差別非常大。
一、買了才發現是凶宅?談談「意思表示不自由」
在法律的世界裡,一個契約要成立,前提是雙方出於自由意志、心甘情願。但在不動產交易中,現實常常不是這樣。常見的兩個場景如下:
場景 A|買了才知道是凶宅
你在看屋時明確詢問是否為事故屋, 仲介為了成交、抽佣,信誓旦旦保證「絕對不是」, 結果簽約後,隔壁鄰居一句話就戳破真相。 👉 這是典型的 第三人詐欺(仲介)。
場景 B|被逼著賣祖產
債主帶著一群人圍著你, 要你立刻把土地賤價過戶抵債, 你不是想賣,而是不敢不賣。
這是 脅迫。
這兩種情況下,你的「意思表示」都不是出自真意。因此,法律給了補救機制。
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二、被騙了怎麼辦?(詐欺的撤銷)
撤銷的意思,就是讓法律效果「校正回歸」,回到彷彿從沒簽過約的狀態。但如果是「仲介」騙你,能不能找「賣家」退房?這就是實務最常吵架的地方。
法律將仲介視為獨立的「第三人」。能不能退,要看賣家是否「知情」:
- 賣家「知情」或「應該知道」(可撤銷): 如果賣家明明知道仲介正在對你撒謊,卻選擇坐收漁利,法律不會保護這種賣家。你可以主張撤銷買賣契約。
- 賣家「完全不知情」(不可撤銷): 如果賣家也是受害者,或者他完全不知道仲介亂開支票,為了保護「無辜的賣家」,你不能直接撤銷買賣契約。
⚠️ 游代書提醒: 就算不能撤銷買賣契約,你依然可以轉向仲介公司請求賠償,或向主管機關檢舉。
三、被威脅了怎麼辦?(脅迫的撤銷)
脅迫比詐欺更嚴重,因為這是指利用威脅或武力,使他人因心生恐懼而做出違背自由意願、不願意做的事情,法律的保護力也因此開到最大:
- 不論誰脅迫,通通可以撤銷: 就算是仲介帶人威脅你,而賣方完全不知情,你依然可以撤銷契約。
四、殘酷的現實:房子再轉手就難拿回
這是不動產案件中最無奈的地方:「善意第三人」條款。
- 詐欺的情況: 法律規定,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你發現被騙時,房子已經轉賣給一個完全不知情的新買主,你的撤銷只能對「騙你的人」求償,房子通常是要不回來了。
- 脅迫的情況: 法律對脅迫的容忍度極低,受害人相對有較高的機會對抗第三人並追回產權。
五、法律不保護睡覺的人:黃金撤銷期限
這顆後悔藥,是有保存期限的。
民法第 93 條直接畫出兩條紅線:
- 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白話說就是:
- 發現後 1 年內一定要行動
- 簽約後超過 10 年,不論發現與否,一律來不及
游代書提醒:很多受害者敗在「想說不想直接花錢上法院,先跟對方溝通看看」溝通了一年,法律權利也跟著過期了。
游代書叮嚀|後悔藥有,但別慢慢吃
民法第 92、93 條是被詐騙、脅迫受害者的退路。但要成功撤銷,你必須:
- 留存證據: 錄音、對話截圖、鑑定報告,證明對方有「騙」或「逼」。
- 釐清對象: 誰騙你的?賣家知情嗎?
- 快步行動: 發現後一年內,該寄的存證信函不能省。
在不動產的世界裡,後悔藥確實存在,但它不等人——晚一步,可能就過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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