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動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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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內容摘錄: 至上訴人另主張涉及私菸案或其他涉犯刑事案件之特勤人員並非一律須調動乙節,縱屬實在,然此為被上訴人關於人員調動之審酌判斷,乃人事行政權核心事項,需綜合考量各特勤人員之個人特質、涉案情節、職務屬性及對職務執行之影響等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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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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