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動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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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剛好某個新聞有企業因為遷廠產生勞資糾紛,就來稍微分享一下關於調動的注意事項囉。   #調動五原則   首先還是從法令的角度來看這個基本要件: l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l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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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上,很多人最怕聽到一句話:「公司決定調你去別的地方上班。」 但這種「調動」到底算不算合法?是不是一定要符合勞工常聽到的「調職五原則」?法院的判決提供了一個很重要的參考。 調職 vs. 支援:法院怎麼區分? 法院認為: 調職 指的是雇主長期、穩定地改變勞工的工作地點或工作內容。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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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勞工調動工作地點時,《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明定了所謂「調動五原則」,例如: 調動須基於企業經營需要,不得有不當目的。 工資與其他勞動條件不得因此變差。 調動後的工作須符合員工能力。 若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如交通補助、住宿津貼)。 要考量勞工及家庭的生活利益。 這些原
參考案例: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內容摘錄: 至上訴人另主張涉及私菸案或其他涉犯刑事案件之特勤人員並非一律須調動乙節,縱屬實在,然此為被上訴人關於人員調動之審酌判斷,乃人事行政權核心事項,需綜合考量各特勤人員之個人特質、涉案情節、職務屬性及對職務執行之影響等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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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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