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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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6條(質物之返還義務)(18.11.30制定公布) 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 理由: 謹按動產質權之
勞基法第15條之1有關「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1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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