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6條(質物之返還義務)(18.11.30制定公布)
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理由:
謹按動產質權之效用,原為擔保債權,其所擔保之債權消滅,其質權亦同時消滅。故質權人於質權消滅時,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交付質物權利之人,如有出質人或質物之所有人等是。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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