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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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介紹一則,關於當事人原本被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的罪嫌偵辦,且需背負多年刑期,幸好及時委任「專精毒品案件」的謙聖,成功將案件「打成轉讓禁藥」,使原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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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是指在刑事處罰中,法官允許將短期自由刑(例如短期徒刑或拘役)轉換為罰金繳納的一種處理方式。這種替代刑法在一定條件下給予被告以罰金代替監禁的選擇,通常適用於罪行輕微的情況,法院會考量個案情況決定要用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刑期(刑法第4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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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不予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說,只要緩刑期間內乖乖的都沒有犯罪,也有乖乖的履行緩刑條件,緩刑沒有被撤銷,並且過了緩刑期間,這時候良民證是不會留下任何案件的紀錄的,至於在緩刑期間內,在良民證上面還是會有紀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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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所以累犯加重是以刑罰執行完畢作為起算時間,5年內如果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後面那個罪就會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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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癮治療是一種針對一、二級毒品成癮者的「附帶條件緩起訴處分」,在毒品施用者被查獲後,經檢察官同意,可在1到3年的緩起訴期間內,定期到指定醫院接受藥物、心理治療等課程,戒除毒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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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吸食第一級毒品或者第二級毒品等等,由於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是有刑事責任的犯罪,此時若是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及24條的規定,是採行觀察勒戒或者緩起訴併行的方案,檢察官可以依個案決定其一當作案件的結果;所以如果是吸食毒品的初犯,是可以爭取緩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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