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是指在刑事處罰中,法官允許將短期自由刑(例如短期徒刑或拘役)轉換為罰金繳納的一種處理方式。這種替代刑法在一定條件下給予被告以罰金代替監禁的選擇,通常適用於罪行輕微的情況,法院會考量個案情況決定要用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刑期(刑法第41條第1項)
。
(一)涉犯罪名的法定刑期最高沒有超過5年(刑法第41條第1項)
。
(二)法官在這個刑度內判決6個月以下的宣告刑(刑法第41條第1項)
。
(三)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後,獲得檢察官的許可。
可以,法律允許在一年內分期繳納(刑法第42條第1項、各級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第1條)
。
會被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刑法第42條第1項)
。
由法院視情況決定要用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天刑期(刑法第41條第1項)
。
許多人收到執行傳票時,明明上面寫可以易科罰金,但是到了報到現場,卻發現檢察官不給予易科罰金的機會,或者是在執行傳票上註記「本案件經檢察官審核認為不宜給予易科罰金」,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發生,謙聖都會優先協助當事人詢問執行股書記官本案是否確定可以易科罰金,以及如果傳票已經註記不給易科罰金的機會,除了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向作出判決的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也可以交由專業律師撰寫聲明異議狀來做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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