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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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5(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事由與人事保證人之終止權)(88.04.21增訂公布)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4條(拍賣質物之通知義務)(18.11.30制定公布) 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理由: 謹按依前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6條之4(權利質權人之通知義務)(96.03.28增訂公布)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1174~1176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7.01.02修正公布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97.01.02修正公布) Ⅰ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Ⅱ前項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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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有無告訴二房,爸爸過世之義務? 沒有告訴二房爸爸過世之消息,讓二房未能見最後一面、也沒有參與告別式,而感到痛苦,法律是否承認並保護這樣的精神上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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