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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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2(人事保證人之賠償責任)(88.04.21增訂公布) Ⅰ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4(未定期人事保證之終止)(88.04.21增訂公布) Ⅰ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Ⅱ前項終止契約,應於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5(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事由與人事保證人之終止權)(88.04.21增訂公布)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人事保證人賠償金額之事由)(88.04.21增訂公布)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8(僱用人行使請求權之消滅時效)(88.04.21增訂公布)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理由: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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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進入了民法債編的最後一個有名契約類型。保證算是最後一個在實務上重要,在考試上也重要的有名契約類型,人事保證契約則是對於保證契約更進一步針對僱傭契約中的受僱人在執行職務上造成僱用人損害規定時,規定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以及賠償責任。或許有人會認為這樣對受僱人不公平,但正是因為受僱人相對僱用人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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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第27話|債之發生-特殊侵權行為(上)】中我們介紹到了「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責任」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緊接著在本文章中,我們將以發生頻率很高的「僱用人的侵權責任」作為開始,而以「一般危險製造人的侵權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行為的結尾。在民法第188條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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