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房舉辦爸爸告別式必須通知二房子女?

大房舉辦爸爸告別式必須通知二房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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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對其已故父母之孝思屬應受保護之人格法益

子女對其已故父母之孝思屬應受保護之人格法益

我的爸爸也是你的爸爸

高齡90多歲的父親過世,住在台北的黃先生及兄弟(我們簡稱大房哥哥),辦完爸爸告別式、申請了全部繼承人的戶謄備辦理繼承事宜時,發現爸爸在外面還生了幾個孩子,都經過爸爸認領,也是繼承人,於是趕快通知這幾位「黃姓兄弟」(我們簡稱二房弟弟):爸爸過世啦~

二房弟弟們被通知才發現,大房的哥哥們,把爸爸放在銀行的保管箱都開了,家祭、公祭都辦了,都沒有通知二房家人,大房的哥哥們也沒有和全體繼承人討論爸爸後事怎麼處理,就擅自處理完喪事下葬,主張侵害二房子女們的人格權及身分權,請求大房哥哥們賠償二房弟弟們每人各15萬元。

當繼承人對遺骨、骨灰的感情,逐漸變為法律保護的客體,會有什麼問題?

之前在《遺骨要算誰所有》這篇文章有介紹過,屍體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單一人不能決定要怎麼處理。也就是,被繼承人的遺骨要所有繼承人一起決定如何處理。

不過在本案中,大房子女若不知道二房子女的存在,或找不到二房子女、或已經長期沒有聯絡了,是不是可以就自己處理掉爸爸的喪事呢?

即使不是大房二房的狀況,現今社會同父同母但手足疏離的狀況也很常見,若是父母過世,隨侍父母側的子女,是否一定要找到流連在外的兄弟回來一起處理後事嗎?

來看看二房弟弟的主張

兩房子女都知道對方,大房哥哥是故意隱瞞死訊的,然後擅自處理爸爸財產、開啟保險箱、辦理告別式喪事時沒有通知二房、訃文也沒有二房名字,已侵害二房弟弟之人格權及基於子女之身分權,況被繼承人之骨灰為繼承人之公同共有物,如何處理及辦理喪事,應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所以大房有通知二房的義務,否則如何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二房弟弟們沒被通知,沒能見到最後一面,精神上受有無比痛苦,自得請求大房哥哥們賠償精神慰撫金。

大房哥哥的主張

大房哥哥們小時候雖然有聽過爸爸外遇,但爸爸生前沒有提過,兩房也沒有來往互動,家族掃墓或婚喪喜慶等重大聚會或儀式,均未見爸爸邀請二房參加,以前編「族譜」時亦未將二房列入其內。發訃聞舉辦告別式是繼承人的權利,法律沒有規定大房舉辦告別式必須通知二房子女,二房子女也鮮少來關心爸爸,自己不知道爸爸過世不能怪別人。

本件爭議點

大房有無告訴二房,爸爸過世之義務?

沒有告訴二房爸爸過世之消息,讓二房未能見最後一面、也沒有參與告別式,而感到痛苦,法律是否承認並保護這樣的精神上痛苦?

高等法院認為二房不知爸爸過世,是因為二房沒有主動積極密切關懷已屆90多歲高齡之爸爸身心健康及生活狀況,與大房有沒有主動、積極通知二房有關爸爸的死訊及告別式時間、地點沒有關係,大房也沒有這種義務,二房不能請求賠償。

不過最高法院廢棄了高等法院的判決,認為子女對其已故父母之孝思屬應受保護之人格法益。倘二房弟弟因大房哥哥無正當理由沒有通知即擅自處分父母遺體火化下葬,致其虔敬追念感情不能獲得滿足,應該算有侵害到弟弟們的人格法益。

姊讀

以往在繼承案例中,多會提醒在全體繼承人未會同處分遺產前,千萬不要自行動用遺產,像是拿著被繼承人的提款卡去提領現金,這會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不過,這判決更進一步宣示,在父母過世的狀況,連屍體火化、告別式、安葬、訃聞等,最好都能通知全體子女一起處理,不然有可能會侵害到其他子女的權益。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及其歷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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