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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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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司法官、現在律師!更重要的是我想做我自己的存在! 法海無邊,就想寫點東西跟大家分享!也抒發自己感覺,雖然雜亂無章但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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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8-1條法律關係要弄清楚著實不容易。明明同樣是「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卻因主體差異有不同的結論,也難怪一般人一頭霧水。法律上重點,要從不同主體面向切入,國稅局、債權人、繼承人,各自的立場及出發點是不一樣的情況。建議可以找專業律師諮詢,因遺產官司往往牽一髮動全生,好釐清遺產相關問題,以專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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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都市地區房屋老化問題嚴重,樂見政府透過修法推動都市更新。但臺灣都市更新、危老重建制度設計多藉由「利益」所驅動,中央與地方政府為加速推動,多祭出各項獎勵方案,除了稅費減免外,容積獎勵更是常見的手段。不過相關配套措施缺乏,造成人民對於都更有錯誤期待,以為「拖」最有利,越晚都更條件可以更好。許多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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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長輩擔心自己辛苦一輩子好不容易買下來的房子,該怎麼傳承給晚輩?是要趁自己意識清楚時處理,還是過世後以遺囑來處理?而以上這些差別又可能發生哪些糾紛和爭議?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若後代晚輩不和,長輩留給後代的不動產反衍生糾紛。建議趁著生前意識清楚時,預先規畫財產分配,透過遺囑、生前贈與或信託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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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行為,而非否認該行為之私法效力,乃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無《民法》第71條規定之適用。違反上開規定者,僅生行為人應負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 1款所定刑事責任之問題,非謂該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行為概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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