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法律白話文運動——其實法官可以更體貼

2017/02/13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我們找到了兩個出格的地方法院判決,一個用了抒情文的手法描述法官認定事實的心路歷程,另一個則以具體化抽象概念取代了推演歸納抽象概念的論述方式,兩者各有所長,重點是:這是我們司法改革能前行的方向嗎?

 

臺灣的法律人早就察覺到判決文體過於雕飾詞藻帶來的困擾,前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於53年4月11日以台令民字第1873號函,要求法官製作裁判書類,用語應求淺顯,避免使用典故,或艱深晦澀的語句,並應分列段落,加註標點。

 

嗣於59年修正發布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1項納入此點。然後在民國62年發布「司法機關改革司法文書加強實施要點」,要求判決以淺顯易懂的語體文撰寫。

 

司法院更於72年5月編印「刑事訴訟文書格式及其製作方法」,要求判決文字務求簡明,除引用法律條文、解釋原文及判例要旨外,應極力避免使用艱深晦澀、模稜含糊、舊日衙門化之語句或其他不適當之成語,並應淺顯明確,使當事人易於了解。

 

民國86年司法院成立「司法院裁判書類用語通俗化研究小組」,並完成《裁判書類通俗化範例彙編》兩冊,至今仍有裁判書白話文運動工作小組,然而迄今40逾年,仍不見成效。難能可貴的是,在風氣未開之時,已有法官身先士卒寫作不同風格的「判決先例」,是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許多寶貴的實踐經驗。

 

抒情文判決書

 

在2002年,當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便曾經出現過一則引起熱議的白話文判決(雲林地方法院 91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案中的被告有嚴重口語障礙,妻子智能不足,法官憐憫其生活困苦,依據刑法第57條科刑、第59條是否其情可憫恕得減輕其刑時,便以十分破格的方式描述被告的生活經歷、犯後態度,令人耳目一新,但也引發爭議:

 

「丙○○在法庭內等待叫喚的大部分時間,一直垂著頭,垂得很低,站起來說話時也沒有抬眼瞧著法官。他有嚴重口吃,說起話來,舌頭堵在上下齒緣,久久吐不出音來,臉部扭曲,深深的紋路,就更深了。一句話要說非常的久,而且說得非常的辛苦,法官又聽不太清楚。⋯⋯法官看著丙○○,有諸多的捨不得。想著他要生存下去,要比我們費力許多,要比我們掙扎許多⋯⋯法官願意相信,除非極度、極度的不得已,他會選擇有尊嚴的方式活下去⋯⋯」。

 

相較之下,本案經上訴至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後,上訴審法官於量刑時也同樣審酌了被告的身世困苦一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1年度上易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被告平日以撿拾廢五金維持生計⋯⋯患有嚴重口吃,與人溝通困難,平日與親友少互動往來,生活單純樸實等情,有調查報告附卷可憑⋯⋯警員丙○○結證稱:我有與他談過話,被告有嚴重口吃等語⋯⋯證人乙○○結證稱:⋯⋯我與他關在一起時,他口吃就很嚴重⋯⋯足見被告確有嚴重口吃之語言障礙,致人際關係疏離⋯⋯犯罪後飾詞卸責,難認有具體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雲林地方法院的判決嘗試在判決寫作中使用抒情手法,讓讀者能從感受被告處境,理解法官做成判決的心路歷程,讓人感受到法律的溫柔體貼,司法者憐愛升斗小民的慈悲之心;相較之下,台南高分院的常規判決以縝密的邏輯推演、平鋪直敘的文字堆疊檢視被告處境,則展現了法律的剛直肅穆,重新樹立了司法儀式的莊嚴之感。

 

我們固然以理性推敲因果與事理,但是抽象的論理經常流於空泛,似乎這都是「其他人」所發生的事情,他們是誰,我們一無所知,也無從感受他們的心路歷程;只有透過感性才能讓我們與周遭的事物牽起羈絆,彷彿是自己的遭遇,使我們可以設想對方的處境,使得我們的判斷與行動不至於成為另一種壓迫。(參考:陳冠廷/人文素養是什麼?為什麼要有?)

 

因此,適度透過文學手法讓讀者領略事實的疑難及脈絡,體會案件當事人的處境與遭遇,進而與法官同情共感:體會法官做成判決的心路歷程,對於促進人民理解司法、理解法律,應當更有助益。

 

白話文判決書

 

對於法官而言,另一道難題則是如何在判決中向沒有法學歷練的當事人闡述法律名詞及各項規定。法律用語有其專業性,猶如醫師撰寫病歷、會計師編纂財報、建築師繪製藍圖、甚至水電工程師傅對於各項儀器技術均有專業詞彙,即使是線上遊戲也有諸多術語,非業界人士本就難窺堂奧。

 

然而法律這門專業與其他領域不同的是,法律無法脫離眾生運作,法律也必須依附於語言而存在,除了成文的法典,即使是不成文法的國家,法官也必須透過文字說理,在判決中實現正義。若法律人所使用的語言讓常人無法理解,則是藉由專業掩飾傲慢而已。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6號刑事判決中,法官證明了即使法律知識艱澀專業,仍然能夠設法將其轉化為老嫗能解的語言。在該案中,由於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轉讓禁藥罪,被告是否可以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減刑規定(供出毒品來源),難處在於用A法的劍斬B法的官好像怪怪的,因此最高法院有個見解叫做「整體適用原則」,它是這樣說的:

 

有罪之判決,關於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及保安處分等事項所適用之法律,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一體適用,不能與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任意割裂。上開因法條競合而優先適用重法之結果,基於法律整體適用原則,應全部適用重法,而不得部分適用重法,部分又適用輕法,致有割裂適用法律之違法。故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者,既優先適用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論罪⋯⋯,亦不得再適用毒品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當下級審法官見解跟最高院不同的時候,當案件上訴到最高院後,自己的判決就很容易被撤銷,而自己的案件在上級審被撤銷越多,考績就越難看,因此無可避免地,我國司法實務有遵從最高法院見解的文化。臺南地院的這則判決,也因此採納了「法律整體適用原則」,但是用了完全不同的說理方式:

 

「在最高法院領導之下的我國司法實務界,適用法律的時候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必須遵守,叫做『整體適用原則』,意思是當你決定適用甲法律時,你必須從頭到尾適用甲法律,不可以用甲法律處罰,再用乙法律的特殊規定加重或減輕處罰,就像床組中被單和枕頭套要用一整套,不可以國產的蘋果綠色的被單搭配進口的墨綠色枕頭套。如果一部分用甲法律、一部分用乙法律,我們稱他為『割裂適用』,也就是蘋果色被單和墨綠色枕頭套同時使用,這是目前最高法院不同意的適用法律方法。本案第二、三次轉讓行為我們既然決定使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轉讓禁藥罪處罰被告,就沒有辦法再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規定,為被告減輕其刑。」

 

本段落清楚地交代了什麼是「整體適用原則」,並,而且用字遣詞淺白清晰,同時能兼顧法律說理品質。而法律規則及法律原則本來就十分抽象,而將抽象的法律運用在具體的案例之中,本是法律人的職責所在;然而對於一般人而言,經常無法理解法律的抽象意涵,進而導致不知如何運用法律捍衛自己權益。

 

我們發現:在說明「整體適用原則」此一抽象原則時,最高法院以更抽象的「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說明,使得文句變得更難懂;相反地,台南地院則透過枕頭套被單組為例,讓抽象的原則擁有具體的形象,使得不具有法律背景知識的讀者也能理解該原則如何運用在本案之中。

 

除此之外,儘管兩院講的是一樣的事情,但要看懂最高法院的敘述方式,首先必須知道什麼是「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及保安處分等事項」,才能理解「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所指為何,進而理解最高院的邏輯推演:因為本案適用了「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所以不能適用「不是主刑所適用之法律」,因此得出「不可以用『不是主刑所適用之法律的特殊規定』來加重或減輕『依據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所科予的處罰」。

 

頭昏了嗎?台南地院十分直白地寫出「不可以用甲法律處罰,再用乙法律的特殊規定加重或減輕處罰」,是否頗有清涼暢快之感?在該篇判決書裡,不僅完全沒有使用文言的句式及詞彙,且也將專業法律用語背後蘊藏的意涵流暢地寫入文字之中,讓當事人能夠直接理解法官想傳達的資訊,不再假手術語作為中介。因此判決白話文雖有其極限,但相信只要法官願意,在其能力範圍內應確實能做到相當程度。

 

司法獨立遇到上級審老闆

 

判決書是法官對個案表達判斷結果的文書,毫無疑問地,預設的讀者理當是當事人。而勝訴的當事人當然開心的洗洗睡去,敗訴的當事人甚少心服口服,多半會從判決書中挑三揀四、找出瑕疵後提出上訴,因此下級審的法官心中預設的讀者除了讀者,還有律師以及上級審的法官。

 

《法官改革司法連線》撰文提出,在成為實任法官之前,必須先擔任最少長達6年的候補及試署法官,猶如民間公司試用期間的員工。擔任候補及試署法官期間,判決必須接受書類審查委員會審查,不合格者不僅無法成為實任法官,甚至可能被解職。

 

縱使翻開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標準,不論是民事、刑事抑或是行政訴訟判決,第一項均是「⋯⋯論述是否通俗易懂、文理通順、層次及段落分明。」但此項標準過於空泛,取決審查委員的自由心證法官,因此即使有心挑戰傳統寫作白話判決,但誰知道審查自己判決的前輩「尚非難謂不可能是」堅守文言文流派的人。

 

即使終於媳婦熬成婆而擔任實任法官後,仍要擔心上級審法官是否會維持自己的判決?或者自己的判決會被上級審撤銷?這些數據都會影響自己的考績,影響自己的仕途。更何況司法體系是座層級嚴明的金字塔,若不能得上級歡心,十分難出頭天。在結構性因素下,甚少法官願與傳統衝撞。

 

法律白話文的目的不是白話文,是人

 

民間司改會於2016年推出的全民司法改革報告中,《民眾的司法觀念不足》部分便指出:「由於一般人容易欠缺法律基本常識(只是基本知識,並不要求「進階」知識),也對司法實務不了解,因此更容易受到媒體或者有心人士誤導而產生誤解。一旦有了誤解形成偏見,當自己或身邊人碰到司法程序時,便會基於誤解與偏見而作出相應的行為模式,但這些行為模式與實際的司法實務狀態常有相當的差距,因此最後也容易引發更大程度的無助感(亦即,不知道該如何是好的感受)」。(可參考此一工作項目提供的解決之道)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即將召開之際,判決書通俗化、法律白話文的呼聲不絕於耳,然而追根究底,問題本質即在於庶民與法曹之間的知識鴻溝過大,而法曹界獨特的行文風格讓門檻更難跨越。若不能改善民眾普遍欠缺法律知識的現象,對「無罪推定原則」「一罪不二罰」「法律保留原則」等概念毫無認識,如何期待台灣成為法治社會。

 

審判過程有如一趟空中之旅,長期鑽研、熟稔法律的人才有能力熟練操作飛機;而法律白話文的目的並非讓飛機變成人人能開的自行車,而是加裝各種不同親切的標示,讓坐在法律這架航班上的乘客能夠知道自己身在何、要到哪兒去,才能不誤觸法網、不忽略自己權益。

 

法律白話文運動如果能成為把法律人跟非法律人連結起來的契機,兩邊的人從無法聚焦到開啟對話,才能拉近彼此,真正解決人民不信任司法的核心問題。

 


文:楊貴智

封面圖片:法律白話文提供

編輯:洪崇德

責任編輯:閃編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白話文運動
專注於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新媒體,以獨立及專業的精神,在紛擾的年代傳播法律知識與評論。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