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網拍商城為了防範奧客,都會有各自的小規定要消費者遵守,而我曾看過有賣場規定退貨後的貨款,只能轉成購物金,供下次在他們網站購物時使用,不能退現金,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當然不合法啊。
一、退貨這件事,在民法上叫「契約解除,回復原狀」
- 如果上網買東西,是拿錢買商品,成立一個買賣契約。所以退貨這件事情,就是解除這個買賣契約,拿商品換回錢。
- 今天消費者換回來的不是錢,是購物金,這算什麼?擺明的要消費者繼續在這個商城交易,不是嗎?哪來的回復原狀?所以不合法。
- 當然「回復原狀」這個大原則也不是一成不變的。網購退貨在實務上有很多糾紛,比方退貨運費誰負擔?生鮮食品的保存期限怎麼辦?3C商品已經開機了不給退?
- 所以消費者保護法上有個大原則,是「七天猶豫期」:消費者在網購時看不到實體商品,所以收到商品時可以猶豫七天,這七天內不用理由就給退貨而且不用負擔運費。
- 但因為某些商品不能「回復原狀」,所以是可以通融的,例如:生鮮商品、客製化商品、報紙、期刊或雜誌、3C商品、線上服務、個人衛生用品……等。這部分因為商品可能退貨後沒辦法「回復原狀」,所以有例外規定。
二、「退貨時,店家不退現金只能補購物金」是一個常見問題
- 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曾經在2017年作過統計: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止接獲的341件網購申訴案中,23%是遭遇退貨糾紛(包含要求負擔退貨運費,或是無法退費只能轉為店面購物金等情況)。可知退貨時被店家要求轉為購物金的情形相當常見。
- 到了2018年,消基會又發了一篇文章,指多數業者已經在網站上告知可將購物金申請帳戶結清,消費者申請後,業者便會將金額退至消費者提供的個人銀行或郵局帳號內。但也有少數業者不僅不接受退貨,無退款機制外,甚至消費者累積之購物金也無法結清,只能待下次消費使用,這個行為明顯違法。
- 如果搜尋相關新聞,也會發現「退貨時,店家不退現金只能補購物金」的現象相當常見。
三、業者如果違反「契約解除,回復原狀」的規定,罰則是3萬元至30萬元的罰鍰,再不改正就是5萬元至50萬元罰鍰,而且可以按次處罰
- 從第一段引述的民法、消保法規定,我們已經得知消費者退貨時,就是要求解除契約。業者原則上應該回復原狀:只要消費者是付錢買商品,退貨時業者就應該收商品退錢,而不是補購物金。
- 如果業者執意補購物金,可能會違反《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第十條規定。違反的法律效果,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政府可以裁罰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