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從一段對話開始吧:
👵🏻:以後你們從事教育工作,一定要教小孩正確的描述性器官,例如:陰莖、陰蒂。不可以只教小孩講「尿尿的地方」。
👩🏼🦰:為什麼啊?如果是幼兒園或智能不足的學生,這好像太苛求他們了?
👵🏻:唉~我告訴你們,老師曾經看過一個判決:有一個小孩遭性侵了,她在法庭上說,被壞人摸了「尿尿的地方」。結果你們知道嗎?壞人居然找了律師,律師辯護:「尿尿的地方,也可以是馬桶啊!摸馬桶也有罪嗎?」然後法官就真的判無罪了。你們現在不將學生教好,如果將來他們被欺負了,看看這鬼島的司法啊~唉…
我經常覺得,臺灣許多認真謹慎的法律從業人員,他們的努力就是被這種話給一筆抹殺的🥲
在臺灣,查詢判決書是不用任何權限的。只要進入司法院的裁判書系統,就可以輸入關鍵字查詢。例如「尿尿的地方」:
然後你就可以看到相當多的判決書,「尿尿的地方」是性犯罪判決書經常出現的用語。
當然,法律文字比較艱難,不像抖音(笑)
所以我找兩個2023年的判決,簡化成故事,說明一下法院是怎麼審判「尿尿的地方」性侵案件的。
小偉與小美都均有參與「○○大專班」的佛教班,2019年4月開始,小偉就會帶小美到高雄的「河堤戀館」汽車旅館發生關係,前後加起來一共五次。
小美有繪製房間內部擺設圖、汽車旅館也可以查到退房記錄。
小美雖然成年,但她是中度智能障礙者。她說:她是透過該佛教班的師姐認識小偉,因為小偉是班長兼老師,小美都稱呼他「乾爸」或「師兄」。兩人平常是用line聯絡,小偉會先打電話給她,問她有沒有空,說要帶她去汽車旅館復健治療身體,到汽車旅館後,每一次都會放A片讓她知道跟男生還有跟女生做那個事情會比較開心,看完A片後叫她舔男生的雞雞,小美說不要而且哭起來,小偉就不敢叫她舔了。
小美說:「後來小偉叫我把全身的衣服脫光光,先舔我尿尿的地方,並說我有寒性跟軟性的體質,又摸我胸部,說我的胸部有硬塊,要把硬塊用掉,否則會痛,還說我的血液不好,淋巴腺也不好,要用按摩一直推胸部,就一直用手摸我的胸部,從身體到腳一直摸我,摸的我很癢,又說我月經乾乾的沒有排乾淨,如果不排乾淨對我以後不好,就用手指頭插我的尿尿的地方,有時候1根,有時候3根,後來就用男生尿尿地方插我尿尿的地方,插完後男生的精液有跑出來,還說要把我的奶全部吸走,如果不吸走,我的胸部就會卡卡不順,小偉就吸我的胸部,然後還跟我喇舌。
小偉一直跟我說不能跟任何人講,也不可以跟姊姊講,什麼都不能講,我就相信他,都沒跟任何人講。每次做完愛的時候小偉都要我自己去洗澡,還都會給我500元零用錢,並拿紅花跟有人蔘中藥包給我,要我泡來喝。」
檢察官認為:小偉利用小美心智缺陷而不知抗拒的狀態,與小美發生性關係。成立「乘機性交罪」,起訴了小偉。
審判時,法官調取小美的病歷後,送請草屯療養院鑑定,得到結果:「小美並無完整的性自主能力,明顯缺乏性知識;對於抗拒他人為性交行為或猥褻行為,有相當的困難。小美僅含糊表示男生不能摸女生,對於如何保護自己免於性侵害的方法方面,除想到被男生摸時可反擊等,無法回應其他自我保護或求救的方式。小美表示自己不是很願意,但又不知該如何拒絕,限於內在資源有限,無法有效的拒絕。小美對於性行為的意義及後續影響,對於性自主決定能力有限,因屬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情形,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他人對其為性交行為。」
而且佛教班同學也說:小美在別人面前像小孩,比別人理解慢很多,沒辦法融入大專班的生活,沒辦法理解大家在講什麼,常常我明確請她做什麼,她也是做不出來,一般人與小美稍微接觸,就會覺得她怪怪的。小偉既然跟小美關係密切,對於小美的智能不足及表達、理解能力低下的情形,不可能不知道。
而且法官觀察小美開庭的表現,發現小美對於男女性器官的描述僅能以「尿尿的地方」稱呼,對事物之理解顯然較一般人薄弱甚多。
衡情,依其智力狀況當無從編撰如此前後一致且繁雜的情節來誣陷小偉。
結合了上述的證據,法官因此相信小美據其實際記憶內容所為陳述,是真實的。
法院判決:小偉一共犯了五次乘機性交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88號刑事判決(2023年10月19日判決)
小花雖然成年,但是她有身心障礙,智商只有6到9歲。
2020年7月21日晚間9時,她與網友小明發生性關係。
在法庭上,小花是這樣講的:「我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我在住處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與網友見面,我們的對話紀錄沒有留存。
我當天去見的網友就是小明,後來小明在全家便利商店問我要不要去他家,我說隨便,小明就騎車載我去他家。
小明的住處是透天的,他房間在2樓,我是待在小明的房間。到小明房間後,小明說要洗澡,叫我也一起去洗澡,我就說隨便。
後來是小明幫我脫衣服,我們就一起洗澡,洗完澡之後回到房間,小明就用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內,我知道生殖器和陰道的位置,上學時有教過。」
我知道打炮就是把男生的陰莖插入女生尿尿的地方。
小明對我打炮時,我怕講話太大聲被人聽到,就沒有說什麼。
隔天早上小明去上班,我就在小明房間等小明下班來載我。
我當時有工作,當天我本來應該要上班,但是我蹺班,沒有請假,也沒有跟小明說我也要去上班或是我想離開。
當天我在小明房間等小明下班時有出來上廁所,沒有碰到小明的家人。那天我肚子不會餓,所以也沒有吃飯。
我沒有跟媽媽聯絡是因為我忘記了。我跟小明的對話紀錄已經被刪除了,因為我不想要被媽媽看到,我怕會被媽媽罵。
檢察官說,小明對小花的性行為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小明。
到法庭後,兩審法官都認為:小明有沒有犯罪,首先要能證明小明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然而,在這個事件裡:
請問:要怎麼證明小明有「違反小花意願而與小花發生性行為」?
關於這些疑問,檢察官也拿不出其他證據可以補強。
如果兩個成年人是自願發生性關係,是不犯罪的。
因此,法院判決:小明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98號刑事判決(2023年10月26日判決)
先說結論:如果是熟人性侵,答案是否定的。
在真實的法庭活動中,法院於面對性侵案件時的態度是:
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究係採取何種自我保護舉措,或有何情緒反應,並無固定之模式。自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依社會通念,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支配下詳予判斷,尤不得將性別刻板印象及對於性侵害必須為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加諸於被害人身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刑事判決參照)
所以法院通常會先將性侵害區分成「熟識者性侵」與「陌生者性侵」:
即使被害人在事發後隱忍,過了很久才提告,法院仍會將這些因素列入考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民國1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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