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與虛擬貨幣法律專題(六)
中銀律師事務所 吳筱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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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鍊與ICO 與多層次傳銷(直銷)行為結合的發展應用與法規初探
隨著金融科技/區塊鍊與ICO等議題方興之起,陸續有議題討論到區塊鍊/ICO與組織銷售和直銷產業結合發展之商務模式在法律上的可行性與可能的法規遵循面向。
提出這些議題的新創業者可能本身就來自於保險業務團隊,或者來自直銷團隊,對於區塊鍊/ICO等新興議題能夠促進改革原本傳統產業的模式有著高度的興趣。又或者是新創業者本身具備區塊鍊/ICO的技術經驗,但有關於該等技術/ICO的推廣成敗有相當大的因素取決於市場上的眾人接受與參與的程度,尤其是在如今ICO案如雨後春筍,甚至品質良莠不齊的狀況之下,如何能夠讓自家的ICO案件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大眾的眼球關注與接受參與,也成了具有硬實技術家底的ICO案關心的事情——-這時候難免就會想要在ICO的項目當中或多或少,以不同程度的加上了「多層次傳銷/直銷」的組織行銷與獎金分配概念,讓參與者都有利潤共享的機會。
仔細想想,組織銷售/直銷產業其實和區塊鍊中的『代幣』token概念有一個微妙的淵源關聯,幾乎所有的直銷公司都將經銷商或會員的購買行為轉化,某種購買或者消費行為可以或個一個虛擬的值,例如PV,或SV,各家稱呼不同,但操作概念大體相同。這些PV值經過一定的獎金制度公式計算,對碰或其他,最終成為該名經銷商會會員的佣金,而實質上是一個有經濟價值的虛擬值的代表。在某些公司,某些商品在銷售時所獲得的PV值是全球固定的,而PV值還會設定例如1PV等於1美金等,這可能是為了方便各國定價能夠較為一致,也方便會員進行全球推薦發展組織時的計算標準。這種虛擬的數值符號代表一定的經濟行為累積,與一定的獎金比例,因此在區塊鍊ICO的token概念於直銷體系能夠很快被接受是不足為奇的事情。
因之發展出來的各種多變化的商務模式究竟一般會員消費者該如何應對,業者該如何遵循法令,與主管機關抱持的態度,都有值得持續研究之處。
以新創者而眼,在法規遵循方面,首先,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對於區塊鍊/ICO的態度目前仍是比較模糊的,原則上有新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與相關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1]」、「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2]」、「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民事爭議處理收費辦法
[3]」等3項授權法規命令草案,大致上金融科技的新創業者有機會待相關子法草案正式通過後,依循途徑申請創新實驗,申請創新實驗獲准之後,可以享有法規豁免之實驗期最長3年,獲准者可豁免的法規包含:銀行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信託業法、票券金融處理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保險法等特定條文之處罰
[4],與經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會商、同意排除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之全部或一部,以及相關行政責任,惟不包含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5]。然而,上述法規並未豁免業者於其他未明示出來之法規的義務,例如如項目涉及到證券交易的性質可能仍須遵循其他未豁免之證券交易法條文辦理,如牽涉到多層次傳銷行為則仍應該要依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進行事先的報備,如有詐欺之狀況仍然適用刑法之普通詐欺與詐欺罪責等相關規定,亦需要新創業者非常注意。數種法規的適用與相互調適處仍有相當多的討論空間。
例如討論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之事前報備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究竟該等可能涉及區塊鍊技術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之行銷,該獲得哪個主管機關的許可?法規可能根本付之闕如,更遑論取得任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法規對於新創的金融科技項目可能無法事先一一制定法規予以核准,是一普遍的共識與目前諸多國家創建金融科技沙盒法規之主要原因,藉著一定的程序規範協助新創者於一定期間內屏蔽部分法規的風險,好讓實驗性的想法有具體實施於市場的可能性與空間,而並非還沒有開始就胎死腹中。然「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似乎並沒有這種現在市場上普遍的結合了多層次傳銷特性的「新模式」有足夠的著墨與關注。市場上略有聽聞,虛擬貨幣交易所對於一定會員發給多層次傳銷之獎金,或者其他不同的項目對於參與者也有一定的獎勵,解釋上這些項目是否都能夠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考驗,例如銷售的是實際的『商品』或『服務』,該等『商品』或『服務』須符合哪些規範,都是考驗的重點。
儘管上述的概念是可能可行的,也有相當大的發展與想像空間,然而在這一波的區塊鍊/ICO浪潮中,不勉有好的機會出夠也不乏有粗糙編織未來的陷阱,主管機關的監管能力與高度,也值得關觀察。政府鼓勵國內新創發展更有彈性,盼能更能夠做到部門協調,而不只是立法上的文字空談。政府是否有能力協調各個掌管不同法規的主管機關部門,相互協調於此區塊,有效的平衡『發展動力』與『保護民眾』的能力,亦非常值得重視。
[5]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5條第1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