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第11話|犯罪檢驗流程|客觀歸責理論(三)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在上一篇我們介紹到「客觀歸責理論的判斷步驟二」的部分,今天我們就接著介紹判斷步驟中的最後一步,就快完成囉!


(三)步驟三:【風險的實現必須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

 1.什麼是「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

刑法中的構成要件主要功能在於「保護法益」,是指保護個人不要受到他人的侵害(結果即實現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但不包括保護自己或第三人的侵害(結果非於實現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故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則在界定最後可歸責的對象所用。


 2.案例

小明的女友被小強搶走,小明為了報復小強,就在夜深人靜時,跑到小強住的地方,放火燒了小強的房子。過不久小強回家時,發現家中正遭火災,奮不顧身的衝入屋內搶救愛犬Lucky,但卻因躲避不及而被燒死在屋中。請問小明的刑責為何?

《解析》

一、在這個案例中,你覺得小明需要為小強的死亡結果負責嗎?也就是小明會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嗎?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要學習邏輯性的論述,而且要改掉先入為主的觀念。

二、基本上,小明構成刑法第173條第1項的放火罪是沒有懸念的。但在構成殺人罪上是否有其客觀可歸責性,我們帶大家從步驟一開始檢討,順便複習一下我們之前介紹的內容,論述如下:

(一)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小明放火的行為所製造的風險使生命法益可能受到侵害,而該放火的行為所帶來的利益僅為洩憤所帶來情緒上的滿足感,在風險與利益的權衡比較後,該行為所帶來的風險顯大於利益,所以小明放火的行為是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二)風險實現

小明的放火行為所製造的不受容許的風險,依一般人有預見可能,在因果歷程中實現小強死亡的結果,所以小明放火的行爲與小強死亡的結果間具備了常態關聯性。

(三)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1. 刑法構成要件的主要功能是保護法益,而每個構成要件都有其適用的效力範圍,所以若結果不應由行為人(小明)負責,而應該由被害人(小強)或第三人負責者,則結果就不是實現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而無法對該行為人論以既遂。而其中「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也就是說若被害人在正確的認識事實、理解風險的前提下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2796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刑法篇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432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2022/09/24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最大的差異在於危險性質的不同,抽象危險犯之危險,係行為屬性之危險,具體危險犯之危險,乃結果屬性之危險,故兩者形式上的區分基準,在於危險犯之構成要件若有「致生…危險」明文規定者,為具體危險犯,若無,則為抽象危險犯。 而抽象危險犯之過度前置處罰,恐造成無實質法益侵害之行為亦在處罰範
Thumbnail
2022/09/24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最大的差異在於危險性質的不同,抽象危險犯之危險,係行為屬性之危險,具體危險犯之危險,乃結果屬性之危險,故兩者形式上的區分基準,在於危險犯之構成要件若有「致生…危險」明文規定者,為具體危險犯,若無,則為抽象危險犯。 而抽象危險犯之過度前置處罰,恐造成無實質法益侵害之行為亦在處罰範
Thumbnail
2022/06/24
刑罰及沒收均屬刑事法律對於犯罪或不法行為之反應,在沒收之脈絡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財)物(均含動產與不動產)、財產上(有形與無形或積極與消極)利益及其孳息,皆應澈底剝奪而予以宣告沒收,此與上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刑規定,彼此之規範目的及效果互殊,本即併行不悖。
Thumbnail
2022/06/24
刑罰及沒收均屬刑事法律對於犯罪或不法行為之反應,在沒收之脈絡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財)物(均含動產與不動產)、財產上(有形與無形或積極與消極)利益及其孳息,皆應澈底剝奪而予以宣告沒收,此與上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刑規定,彼此之規範目的及效果互殊,本即併行不悖。
Thumbnail
2021/07/03
「沒收」制度是國家經由公權力的行使,而將原屬於他人的東西,歸為國家無償持有,踐行「任何人都不得保持犯罪所得」的理念。在2015年12月時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並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經快五年的時間。而在新的沒收制度已脫離沒收是從刑的概念,認為沒收是獨立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的法律效果
Thumbnail
2021/07/03
「沒收」制度是國家經由公權力的行使,而將原屬於他人的東西,歸為國家無償持有,踐行「任何人都不得保持犯罪所得」的理念。在2015年12月時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並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經快五年的時間。而在新的沒收制度已脫離沒收是從刑的概念,認為沒收是獨立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的法律效果
Thumbnail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