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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話|犯罪檢驗流程|客觀歸責理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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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我們介紹到「客觀歸責理論的判斷步驟二」的部分,今天我們就接著介紹判斷步驟中的最後一步,就快完成囉!
(三)步驟三:【風險的實現必須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
 1.什麼是「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
刑法中的構成要件主要功能在於「保護法益」,是指保護個人不要受到他人的侵害(結果即實現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但不包括保護自己或第三人的侵害(結果非於實現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故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則在界定最後可歸責的對象所用。
 2.案例
小明的女友被小強搶走,小明為了報復小強,就在夜深人靜時,跑到小強住的地方,放火燒了小強的房子。過不久小強回家時,發現家中正遭火災,奮不顧身的衝入屋內搶救愛犬Lucky,但卻因躲避不及而被燒死在屋中。請問小明的刑責為何?
《解析》
一、在這個案例中,你覺得小明需要為小強的死亡結果負責嗎?也就是小明會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嗎?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要學習邏輯性的論述,而且要改掉先入為主的觀念。
二、基本上,小明構成刑法第173條第1項的放火罪是沒有懸念的。但在構成殺人罪上是否有其客觀可歸責性,我們帶大家從步驟一開始檢討,順便複習一下我們之前介紹的內容,論述如下:
(一)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小明放火的行為所製造的風險使生命法益可能受到侵害,而該放火的行為所帶來的利益僅為洩憤所帶來情緒上的滿足感,在風險與利益的權衡比較後,該行為所帶來的風險顯大於利益,所以小明放火的行為是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二)風險實現
小明的放火行為所製造的不受容許的風險,依一般人有預見可能,在因果歷程中實現小強死亡的結果,所以小明放火的行爲與小強死亡的結果間具備了常態關聯性。
(三)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1. 刑法構成要件的主要功能是保護法益,而每個構成要件都有其適用的效力範圍,所以若結果不應由行為人(小明)負責,而應該由被害人(小強)或第三人負責者,則結果就不是實現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而無法對該行為人論以既遂。而其中「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也就是說若被害人在正確的認識事實、理解風險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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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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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結果的發生,必須是由行為人所製造出來的法所不容許風險所引起,而且結果與行為間具有「常態關聯」,此時才可以認為行為人所製造的風險已經實現,而可以將結果歸責於行為人(異常因果歷程說)。
接在因果關係後面介紹的是「客觀歸責理論」,我們在之前所介紹的「條件理論」及「相當因果關係說」中,所要解決及篩選的是各條件原因在事件發生中「造成結果的原因間有無科學上及經驗法則上的因果關係」,但這樣的篩濾過程並沒有辦法將「法益侵害結果」體現出來。之所以要將「法益侵害結果」體現出來,是因為刑法
有一天,小華、小明與小花一同去夜店開趴慶生,慶祝朋友阿虎的生日,小華與小明皆對於小花出眾的美貌而拜倒在其石榴裙下,雖然彼此都不知道彼此的心意,但巧合的是,兩人不約而同的在這個場合下心生歹念,動起了給小花下
在前面我們介紹了「行為」及「結果」的內容,在犯罪過程中,有了行為與結果,就必然會成立犯罪嗎?不一定!只有在行為與結果間是有因果關係存在的時候,才會成立犯罪!例如,鷹眼今天射箭(行為)射中壞人,壞人也確實死了(結果),但壞人是因為被浩克踩死的,鷹眼根本就沒有射到壞人的要害。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知道
每一件犯罪的發生,都一定至少有一個法益被破壞,所以才值得出動刑法去處罰這樣的犯罪行為。而在了解何謂「結果」前,必須先介紹「法益」的概念及種類,好讓大家知道刑法所欲保護的價值是什麼!
今天所要講的「危險性判斷」仍然是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的架構下面,在區分一個可能成立犯罪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後,就會在往後檢驗行為危險性的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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