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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想法學教室-刑法篇

62私密內容

每當發生社會重大案件,在新聞下頭肯定會看見「恐龍法官」、「司法已死」!很多人對於刑事案件中,該怎麼適用、解讀、量刑等,大都憑著自己的正義感及憐憫受害者的心態去評論案件。其實在認識刑法後,會發現其背後的理論基礎是相當嚴謹的,並不是一句「被告應該被判死刑」就可以帶過,法治國家的社會互動是靠理性而非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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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最大的差異在於危險性質的不同,抽象危險犯之危險,係行為屬性之危險,具體危險犯之危險,乃結果屬性之危險,故兩者形式上的區分基準,在於危險犯之構成要件若有「致生…危險」明文規定者,為具體危險犯,若無,則為抽象危險犯。 而抽象危險犯之過度前置處罰,恐造成無實質法益侵害之行為亦在處罰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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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及沒收均屬刑事法律對於犯罪或不法行為之反應,在沒收之脈絡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財)物(均含動產與不動產)、財產上(有形與無形或積極與消極)利益及其孳息,皆應澈底剝奪而予以宣告沒收,此與上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刑規定,彼此之規範目的及效果互殊,本即併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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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制度是國家經由公權力的行使,而將原屬於他人的東西,歸為國家無償持有,踐行「任何人都不得保持犯罪所得」的理念。在2015年12月時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並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經快五年的時間。而在新的沒收制度已脫離沒收是從刑的概念,認為沒收是獨立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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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在法律領域中是個非常重要的觀念,由於某個狀態總是需要有結束、終結的一天,所以會有「時效」的觀念,督促在時效內將狀態確定下來,好進行下一階段。而談到刑法相關的「時效」,除了刑法規定中的「追訴權」、「行刑權」外,這邊要把刑事訴訟法中的「告訴權」時效一起拿來比較與討論。 壹、告訴權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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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得對其科以刑罰,然而如果其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仍對社會具有一定危險性,或是單以刑罰尚不足以消除行為人對於社會之危險性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本篇所要提到的「保安處分」,即係基於預防特殊危險性所為之處分,屬於對行為人社會危險性之預防措施,理論上並不具懲罰或非難性質,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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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刑中的受刑人最期待的就是假釋出獄了,因為這代表著受刑人不需要將刑期完全服完就可以出監。在一般民眾對於假釋的想法,可能覺得既然犯罪,就應該把服刑完畢,如果放出來了,再犯罪怎麼辦,誰要負責。而問題點在於,犯罪過的人再犯率高嗎?對於受刑人的假釋的評估標準是什麼?很容易假釋出來嗎?可以保證假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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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判決後,與被告關係最密切的,除了刑之宣告(也就是會被判多久?能不能易科罰金?若不能易科罰金,可否以其他易刑處分?等)外,就是「會不會被判緩刑?」了。由於在緩刑宣告後,不需要入監服刑、不需要繳罰金,可以照舊正常的生活,只要注意在緩刑期間內不要再故意犯罪(並受超過6月的有期徒刑宣告),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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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犯罪者在被法院以判決做出刑的宣吿後,最關注的問題就是「能不能不要進去坐牢?」,在原本被宣告有期徒刑的案件能不能以繳罰金的方式來處理,又或者被宣告罰金刑的被告,由於身上沒有錢,能不能改以服社會勞動的方式來服刑等。而易刑處分也就是改變執行的方式,例如從有期徒刑或拘役改為罰金的易科罰金等,而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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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認定其犯罪構成後,除了依刑法分則中各罪所規定的刑罰範圍內定其刑度外,更要注意被告是否有刑罰加重或減免的情況。而刑罰的加重,在刑法規定中通常會有「加重其刑」字樣,在刑罰的減輕則在刑法規定通常會有「減輕其刑」、「免除其刑」等字樣。又刑罰的加重與減輕在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中皆有規定,差別在於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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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刑法總則的介紹,要談到的是「犯罪」主要招致的法律效果—「刑罰」。而刑罰在分類上,可分為生命刑(生命被剝奪,如死刑)、自由刑(人身自由被限制,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即罰金刑(財產被剝奪,如罰金)。而當法院作出被告的有罪判決時,在判決中的「主文欄」就會將「所犯的罪名」及「所處的刑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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