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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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5.20 題目 甲、乙欲殺丙,購買滅鼠藥摻入咖啡端給丙飲用,當丙喝了一口,乙心生悔意,不但打翻咖啡,還打電話叫救護車,救護車未抵達前,丙被路人送醫未死。甲、乙如何論處(102北大法轉,配分25分) 擬答 (一)甲乙將滅鼠藥摻入咖啡予丙飲用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5條及271條第2項之
時間:2023.05.15 甲欲置A死,但考量前此因重傷罪入獄服刑,現處假釋期間,為免遭警方盯上,乃重金誘引乙下手。乙正潦倒失業中,欣然接受,甲並以重金轉囑丙夠槍彈供乙使用。某日,乙按自己計劃,佯裝可充當和事佬調停甲、A恩怨,約A前至郊區處商談。A偶然獲知乙欲藉由此時機下手殺人,遂預藏已上膛之手槍
日期:2023.05.12 乙侵入甲的住宅竊取財物。甲返家後,發現乙躲藏於陽台。當時,乙的背包裝有甲所收藏的雕刻品。甲出於防衛意思欲將遭竊之物奪回,甲趁勢將乙壓制在地上,並且利用手肘緊扣住其脖子。十分鐘後,警察趕至甲住處,乙當時已經死亡。實際上,乙一開始確實還有些許的抵抗,但在甲扣住脖子五分鐘後,乙
甲於夢遊中,右手持鋒利匕首刺向A之頸部及胸口,B見A已陷入昏迷倒臥血泊之中,隨即對夢遊中之甲連開數槍,惟A因傷勢過重仍回天乏術,甲亦因子彈貫穿腦部及心臟而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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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5.10 科目:刑法總則 甲為了消滅情敵A,遂買通乙殺害A。甲將A的外貌特徵、身形告訴乙,並交給乙一張A的照片。某日,乙依照甲的吩咐,埋伏在A每天回家必經的小巷,然而因天色昏暗並下著濛濛細雨,導致乙誤B為A,對B開槍,但因手滑射偏,擊傷附近的路人C。乙再次舉槍瞄準B,終於將B擊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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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最大的差異在於危險性質的不同,抽象危險犯之危險,係行為屬性之危險,具體危險犯之危險,乃結果屬性之危險,故兩者形式上的區分基準,在於危險犯之構成要件若有「致生…危險」明文規定者,為具體危險犯,若無,則為抽象危險犯。 而抽象危險犯之過度前置處罰,恐造成無實質法益侵害之行為亦在處罰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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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及沒收均屬刑事法律對於犯罪或不法行為之反應,在沒收之脈絡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財)物(均含動產與不動產)、財產上(有形與無形或積極與消極)利益及其孳息,皆應澈底剝奪而予以宣告沒收,此與上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刑規定,彼此之規範目的及效果互殊,本即併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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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制度是國家經由公權力的行使,而將原屬於他人的東西,歸為國家無償持有,踐行「任何人都不得保持犯罪所得」的理念。在2015年12月時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並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經快五年的時間。而在新的沒收制度已脫離沒收是從刑的概念,認為沒收是獨立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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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在法律領域中是個非常重要的觀念,由於某個狀態總是需要有結束、終結的一天,所以會有「時效」的觀念,督促在時效內將狀態確定下來,好進行下一階段。而談到刑法相關的「時效」,除了刑法規定中的「追訴權」、「行刑權」外,這邊要把刑事訴訟法中的「告訴權」時效一起拿來比較與討論。 壹、告訴權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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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得對其科以刑罰,然而如果其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仍對社會具有一定危險性,或是單以刑罰尚不足以消除行為人對於社會之危險性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本篇所要提到的「保安處分」,即係基於預防特殊危險性所為之處分,屬於對行為人社會危險性之預防措施,理論上並不具懲罰或非難性質,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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