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有許多人,在結婚之後將所有心力都放孩子及家庭上,因此沒有穩定充裕的工作收入,即便有多半也都是拿來貼補家用,而丈夫則是繳自己名下的房貸,以及作為家中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可是這種單薪家庭,萬一哪天不幸對方外遇,或是兩人走不下去要離婚時,沒有穩定收入的妻子可能就會被趕出家門,而且沒有經濟收入也沒有房子的妻子很容易陷入生活困難,更別說要爭取孩子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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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房子,再婚後有繳房貸的話要怎麼算?
基本上老公婚前買的房子,且只登記在他個人名下,那房子就是老公的個人財產,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是老公再婚後所繳過的每一筆房貸,在進行財產分配時都必須拿出來平分。假設丈夫在婚姻關係中繳了500萬房貸,那丈夫就要把250拿出來分給對方。同樣的,如果妻子的婚後剩餘財產有100萬存款,那就要把50萬拿出來分給對方。
如果房子是遺產或其他人送的也要拿出來分?
不用!民法第 1030-1有規定,因繼承、慰撫金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都不用拿出來分配。並不是夫妻兩人共同努力得來的,財產分配主要的用意,是認為A能全心全意在外工作賺錢,是因為B在家照顧孩子及分擔家事,所以婚後財產是兩人共同努力得來的,而這種因為這種天上掉下來的財產自然就不適用。
如果對方惡意脫產後才離婚怎麼辦?
基本上在離婚之前的5年之內,如果調查發現有故意脫產的行為,將名下的財產以不合理的價格賣給親友、外遇對象…等。導致影響到剩餘財產分配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這筆交易,將隱匿、脫產的部分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裡面。若您懷疑對方脫產找不到證據,智邦的
專業律師能協助您
調查對方隱匿的財產或脫產的事實。
關於預防脫產的建議
一定要定期檢查對方名下的財產!另外就是如果發現對方有外遇的跡象,一定要趁早
調查外遇的情況及對方名下的財產。一般來說一旦外遇了,而且還想跟外遇對象共組家庭,是不太可能故意先脫產等個5年才離婚。因此有許多人是在兩年內慢慢把財產移轉到國外。這樣即便司法單位要介入追回,難度也會變得非常高,尤其如果這筆資金已經多次轉手,要追回來也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