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貓議題,政府如何面對這次電車難題?【社會觀察01】

2021/08/28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近日,走私貓安樂死的新聞燒遍多個網路社團。眾說紛紜謾罵不斷,有譴責者發聲,也有譴責譴責者的言論。從網路上廣泛的討論,不難看到多數人對於這件事的憤怒;多數人憤怒的出現,明確的標示這件事如何凸顯社會淺藏的矛盾。
他們到底在討論什麼?在憤怒什麼?我想先透過較為主流的觀點切入。

關於「政府沒有錯」:


朱家安的文章提供了一個既使「我們覺得可憐」、「認為動物權利應該重視」,但仍然「沒有理由譴責政府」的重要觀點。朱的觀點可以理解成:
1.)我們對於這件事的憤恨不平,是因為我們覺得貓咪被安樂死是可憐的
2.)可憐蘊含了我們認為安樂死就算人道,同樣是痛苦的
3.)我們在意動物福祉,應避免其遭受痛苦,然而相異情況下痛苦難以衡量
4.)對於動物福祉的關注,與其譴責政府,不如資助動物之家、譴責買賣貓狗者;並且後者比前者合理
5.)此議題上譴責政府,移轉了走私方與動物買賣業者的責任,是對政府道德勒索
6.)這些不幸是買賣貓的參與者的錯誤
7.)我們沒有好理由譴責政府
是的,朱的文章點出了一個重要的觀點,「政府並沒有走私,而是破獲了非法走私的漁船」。不論從哪一個觀點來看,政府在某種程度上並不「直接」促成事件發生。
多數譴責政府的言論,將政府描述成殺害貓咪的兇手,這樣的描述不只扭曲實際的資訊,也滿足了朱所提到的「混淆事件的責任」,最終造成對於政府的道德勒索。因此,我們沒有譴責政府的好理由。
然而我們真的沒有好理由譴責政府嗎?我想有的。

責任歸屬vs.更好的處理方式:


讓我們把事件區分成兩部分,前半部是「貓咪的走私」,後半部是「政府的處理」。並且,我認為在前半部與後半部事件的模糊不分,才是真正的混淆責任歸屬。
尋找事件中的責任歸屬,有時需要更嚴謹地將事件分割來理解,以譜清完整事件的經過與樣貌。並且在特定情況中,做了正確的事,不必然等同於這是事件的『最好處理方式』。在此次情況中,我們對於整府的期待是做對,並且做好。

貓咪走私部分

前半部分的走私情況中,做錯事的固然是走私貓咪的一方,這時政府破獲這場走私案其行動具有正當性;我們在道德與法律上都有好理由支持政府,這時該被譴責的是走私方。

政府處理部分

然而,後半部分政府的處理方式是透過全數安樂死,以確保外來疾病不進入台灣;這樣的方式雖有法律為其背書,屬於正當合法,並且是為了保障全體國民安全,卻難與我們的直覺相符。雖然基礎可能不一致,不過普遍多數人會認為,「非絕對必要情況下,我們沒有好理由撲殺任一生命」
「保護貓咪生命」與「全體國民健康」實際上並非「電車難題」,我們有足夠的時間,也不必只從中選一者
基於現行法律基礎,政府處理方式絲毫沒有被譴責的理由。然而,這不意味著我們不能「期望政府有更好的處理方式」,而這觀點正是多數人譴責政府的基準。我們真的需要基於可能帶有外來疾病,而全面拒絕領養機會,全數撲殺嗎?並且在動保團體第一時間聯繫,願意提供經費篩檢的情況下,政府堅決撲殺是否真的有其好理由?
一決策是否為一個好的決策,符合法律非其全部的指標;我們也常找到不符合法律,但是一個更好處理方式的案例。這部分的討論暫且不展開贅述。
有了區分前兩部分的概念,我們再回頭思考這起事件。在責任歸屬的討論,可以發現前半走私部分,我們應該譴責的是「走私者而非政府」。後半政府處理部分,我們所譴責的是「政府無法做出最好的決策」,並且這樣的譴責「也不意味著我們認為走私者是正確的」;對於責任移轉的擔憂,實屬多餘。

總結:


民眾的憤怒與譴責,並不愚昧,也並非思慮不清無法判斷走私方與政府的責任。反而是更明確地指出了,現今法律已無法清晰捕捉我們對於什麼是「好處理方式的想像」,這傳遞了十分明確的警訊。
此次政府決策是否真的是最好的處理方式?著實令人存疑,並且拒絕民間建議、無法隨著時代變通、永遠要透過複雜程序修改的法律,在更多時刻確實是我們應該極力譴責的。網路上無法散去的特別氣氛,更像是在塑造一個不可批評的政府,而非針對問題的探討。所有指責者都是傻子、思慮不夠縝密,無法理解政府的用心良苦。
最後,關於「可愛」是否構成我們判斷一動物是否該被保護?想要買「特定品種寵物」是否知的該被譴責?留待後續其他機會探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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