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結婚超過20年的夫妻育有三個孩子,某天丈夫突然要大兒子請妻子簽離婚協議書,才知道原來對方認領了和小三在外面生的兩個孩子。妻子不願離婚,丈夫竟然把夫妻倆共同經營的檳榔攤換鎖來讓她失去經濟來源,她無奈下只好項法院聲請假扣押,不料此舉竟引來對方暴力相待,甚至遭到恐嚇、辱罵。妻子忍無可忍,以此為證據告上法院請求離婚並要求賠償100萬元。丈夫對法官表示已經沒有跟小三聯繫,妻子早就知道自己有外遇,也對這件事表示願意原諒。會希望離婚是因為妻子不顧檳榔攤經營困難還帶著孩子去旅遊還嗆要砸店。但法官認為兩人的檳榔攤收入豐厚,名下分別有不少資產、名車,雖然丈夫表示跟小三早已斷絕往來,但FB的貼文還是可以看到兩人有互動。判妻子勝訴並可得到100萬的賠償金。 感覺得出夫妻兩人恩怨很深,不過這其實也並非無法理解,外遇對婚姻來說本來就是最大的傷害。如果可以,不會有人想離婚。但既然已經遇上了,就得好好面對現實結束婚姻關係。 妻子可以反對丈夫認領外遇子女嗎? 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認領: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撫育:養育子女的行為,孩子出世前預先支付的撫養費也包含在內。簡單來說,法律上的「婚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在結婚後所生下的孩子。原則上孩子的親生父母就是那對已婚夫婦(在這邊先不討論特殊狀況)。 但如果孩子在父母結婚前就已經出世了,或是孩子的父母根本沒有結婚的打算,只要親生父親認領了孩子,也應該要將孩子視為父親的「婚生子女」。正宮妻子雖然很可憐,但因外遇被生下來的孩子也是無辜的。就算生父沒有認領孩子,孩子的親生母親也是有權要求生父認領。簡單來說,正宮在者整個關係上只是局外人,毫無干涉資格。 簽離婚協議書和提告離婚的差異 民法第1056條(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雖然簽離婚協議書是快又便利的離婚方式,但如果是因為對方外遇或家暴等因素,會建議採取法院判決的方式來結束婚姻關係。雖然兩願離婚(協議離婚)一樣可以拿到應該得到的財產,但如果是透過判決的方式來結束婚姻關係,會額外多出一個「離婚賠償」。這是僅限於裁判離婚的權限,簽字離婚得不到的。 外遇侵害配偶權為什麼可以賠償到100萬元? 被外遇可以要到100萬的賠償金,相信這是許多受害者所羨慕的。其實之所以會判這麼多,一來除了丈夫夠有錢以外,行為舉止可惡也是重點。配偶外遇通姦罪已經不能告了,只剩提告侵害配偶權這條路可以走。雖然民法的提告和舉證比刑法更為容易,但如果證據不夠強烈,那得到的賠償金只會讓對方感到不痛不癢。 像這案件中丈夫不但外遇生子,證明了有通姦行為。還對妻子施暴甚至阻斷金錢來源,相當可惡。加上法官看那丈夫開名車代步,認為他沒有太大的經濟問題,才判丈夫要賠償100萬給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