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避免使用此用語。
「兒童賣淫」甚至「童妓」等用語已引起許多關注,認為這些用語暗指兒童同意從事賣淫,或假設兒童應對其自身的剝削負責。如前所述,有時候會使用其他像是「剝削兒童賣淫」等替代詞彙來表明,兒童永遠無法自願選擇在賣淫中遭受剝削,而只是性剝削的被害人。
2015年3月,在一個要求從所有法律條文中移除「兒童賣淫」一詞的全國性運動後,英國通過了《重大犯罪法》(Serious Crime Act),該法令是「修改《2003年性罪行法令》,以
移除所有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的詞彙(並且…)以兒童性剝削取代這些詞彙
」。此外,關於為達賣淫目的之街頭遊蕩(loitering)或拉客(soliciting)之犯行,過去適用於年滿10歲的人,現在改為僅適用於成年人。
在美國也出現相同的聲音,反奴隸和人權團體主張應從法律條文和其他文書中移除「兒童賣淫」一詞。
結論:不應在法律、政策文件或實務工作中使用「童妓」一詞,因為該詞彙可能會傷害到兒童,且(或)具有將責任轉嫁給兒童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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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之專有名詞使用準則》,每一篇文章會介紹一個大眾常使用或容易混淆專有名詞用語,透過推廣與澄清相關專有名詞,讓兒少工作者與社會大眾能夠更了解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議題,唯有在各界共同合作之下,終止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才得以實現。
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是對兒童的嚴重性暴力,然而在倡議、推動終結對兒童性暴力的工作中,我們觀察到在描述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時,錯誤的用語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像是加深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政策的規劃,甚至是削弱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因此,了解並使用正確的用語是非常重要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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