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同業的專利師問我一個美國專利申請案收到35 USC 101核駁的問題,審查委員指出,請求項雖然使用基因演算法,但整體來說,卻是一種抽象概念,而不屬於美國專利法所保護的客體。同業道長不解的是,為什麼明明套用了基因演算法,審查委員卻還是認為是抽象概念。
我稍微地看了請求項的內容,發現了請求項是保護一種方法,這個方法並沒有限定是由計算機裝置去計算,也就是請求項之方法的執行對象也可能是人。另外,進一步地查閱請求項的內容,步驟幾乎都是寫「根據輸入參數A、輸入參數B產生輸出參數C」之類的「黑盒子」描述,而沒有具體的細節。
關於軟體類的專利,其執行應該是由計算機裝置,如果範圍擴大到人也可以去執行,則不屬於美國專利法所保護的客體,該篇美國專利申請案的方法雖涉及基因演算法,但基因演算法並非不能由人去計算(只是會算到瘋掉)。再者,即使是將請求項的方法限定是由計算機裝置執行,仍然有一個問題是,由於,步驟內容都是「黑盒子」的描述,輸入參數與輸出參數的定義也不清楚,因此,審查委員說是一種請求項保護一種抽象概念並不為過。
處理這類核駁的答辯理由的方式,除了上面所述的,將請求項的方法限定是由計算機裝置執行外,需要進一步地將「根據輸入參數A、輸入參數B產生輸出參數C」的細節做法描述於請求項中,並且在答辯稿中指出,請求項的方法雖然不是用於改善計算機計算的效能,但請求項的方法中之步驟的做法使用了特定算法,並非單純地將人工轉自動化,而是進行了資料的處理才能藉此獲得特定資訊,以使特定資訊能夠被用來進行某種用途,以藉此解決在其他技術領域所遭遇的技術問題,並達到相應的技術效果。
初心專利商標事務所-黃富源專利師 ip.service@ccipfirm.com
Patent Eligibility Test in MP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