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商標,專利並非一般店家或民眾會需要的服務,而是公司行號的研發團隊才會接觸到的部分,而研發人員們平日專注在新發明,對於申請專利這種行政類的工作可能不太擅長,大公司可能有自己的專利人員,但大部分的公司還是會將申請專利的工作交給合作的事務所處理。
申請專利時真的有很多眉角要注意,我們整理了申請專利時常見的22個QA,以下節錄3個問題,想看完整問答可以到下方連結查詢。
Q2. 分公司可以當專利申請人嗎?
- 如果是以分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專利者,因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分公司與總公司之法人人格為單一不可分割,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故非適格之申請人,本局將通知以總公司作為申請人。
- 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其提出專利申請時,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不過可以該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負責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
- 至於「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外國分公司),倘依其據以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得作為專利申請人。
- 因此,以外國分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者,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得改以其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該外國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
Q10. 申請後想要增加或刪除發明人,要如何辦理?
發明人以提出申請時之申請書上之發明人欄位所載為準。提出專利申請後,申請追加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追加後全部發明人所簽署同意追加之證明文件;申請刪除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被刪除之發明人所簽署聲明其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證明文件;因誤繕申請更正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敘明誤繕原因(例如代理人不慎錯誤鍵入他案之發明人資料),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原始委託資料、申請權證明文件、僱傭契約等)。
Q13. 國際優先權應如何主張?有何期間限制?
- 如何主張:主張國際優先權必須在申請同時聲明國外第1次申請日及受理之國家(WTO會員)及案號。如有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項優先權基礎案均應聲明。若主張複數優先權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WTO會員均相同者,仍須逐項載明欲主張之基礎案資料,否則依其載明之項數認定主張幾項優先權。
- 期間限制: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如已向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WTO會員)第1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其國外第1次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內(設計為6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以計算至我國取得之申請日為準),就可以主張國際優先權,且應注意在最早優先權日16個月內(設計為10個月內),檢送外國或WTO會員政府受理該申請案的證明文件正本。
文章來源:專利常見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