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分享】站在股務角度,看如興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撤銷與董事自動解任案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最近牛仔褲代工大廠如興,發生一連串經營困難的新聞,圓祐資訊股務專家王耀仟副總提出幾則新聞當成範本,討論其中與股務相關的實務看法,並釐清部份差異問題。

新聞報導一:如興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 投保中心提起撤銷決議之訴

「召集之日」和「決議之日」是不同的
這裡各位會發現「召集之日」和「決議之日」是不同的,「召集之日」是寄開會通知書的時間(公司法172條),而「決議之日」是股東會當天,所以,如果以如興公司股東會日期6月29日產生決議,則在7月27日提出提起撤銷決議之訴這是沒問題的,但不是按新聞中的召集之日起三十日內,這個部份必須釐清。

新聞報導二:偉豪投資持股遭斷頭 如興:解任董事長職務

公司法197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由於股東偉豪投資持股已質押債權銀行,但以股價持續跌價,被債權銀行處分轉讓超過半數,依法已構成自動解任條件;也就是說偉豪投資將失去三席法人董事席次.且目前董事長為偉豪投資代表人,所以董事長也一併解任。
如興公司董事會為九席董事 (含三席獨立董事)
如興公司董事會為九席董事(含三席獨立董事),所以缺額已達三分之一,這樣就出現了董事長與董事補選的兩個問題;首先,董事的補選比較明確,公司法201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但是董事長補選,根據公司法208條「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可能有人會想那這樣是不是如與就不能選董事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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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興的事件目前仍在持續的變化,當中有許多值得思考的問題,對股務人員來說是一個難得的學習機會,StockTime擁有超過二十年股務管理實務經驗,並協同律師、會計師組成專業顧問團隊,整合性地股務相關規劃服務,若各位對於董事會有任何疑問,歡迎填寫表單或加入LINE@一對一帳號諮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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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務實務中「董事會」與「股東會」兩者的差異,是股務人員與初創企業主經常分不清楚來詢問的問題,圓祐資訊StockTime 王耀仟副總,針對「董事會」與「股東會」職權有何不同?董事會如何籌備?有哪些注意事項為您說明。 董事會與股東會職能的差別?董事會多久開一次?可以不開嗎? 董事會開會通知書內容
董事與監察人如何產生?可以不要設董事與監察人嗎? 依公司法: 第192條-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第216條-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因此,董事與監察人都必須是股東會中選出,不能指派,不能替代,也沒有第二高票繼任。
根據公司法規定,每年六月底前企業要完成股東常會召開,對許多公司來說(特別是初創團隊)因為較少舉辦股東會的經驗,不知從何著手,又沒有相關資源能夠依循,經常在股東會前忙得焦頭爛額,會議當天的成效也不佳、表決程序混亂…等。 其實,籌備股東會不難,但有一定的程序要依循,若程序顛倒則事後要花更多時間彌補。
股東會是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權力機關,透過股東會的召集,來決定公司政策、檢討公司成果、跟選任董事、監察人等。 股東會的籌備涉及到許多法令,一有疏忽便可能會造成公司或股東權益的損失,在籌備前需要先做足功課,StockTime 股務管理專家整理了召開股東會前的六大流程。
隨著近年來國內公司法的放寬,新創公司越來越有經營、募資上的彈性,不再需要被股票限制綑綁。然而,也有許多新創公司尚未有充足的股票相關知識,使得企業於擴展期時頻頻碰壁(不熟悉股票的性質、募資提案經驗不足),無法募集足夠的資金,甚至影響到未來對股東會的掌控能力...
許多新創企業在經營幾年後,營利已有一定的基準,人才、技術皆齊,只差最重要的企業要素 - 資金,考慮了幾個募資方式後決定市場集資來募資,但對股東股權的設計和分配沒有概念,也不知道未來如何經營和股東的關係。 想知道如何進行「股權設計」,以下就由股務專家圓祐資訊王耀仟副總來回答大家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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