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與「股東會」職權有何不同?董事會的籌備程序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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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務實務中「董事會」與「股東會」兩者的差異,是股務人員與初創企業主經常分不清楚來詢問的問題,圓祐資訊StockTime 王耀仟副總,針對「董事會」與「股東會」職權有何不同?董事會如何籌備?有哪些注意事項為您說明。

董事會與股東會職能的差別?董事會多久開一次?可以不開嗎?

股東會主要工作在於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向與投資計劃,例如公司章程變動、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另外像是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的承認、選任/解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都屬於股東會職能部分。
而董事會是負責對內制定公司各部門職能與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薪酬、奬勤...)、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訂年度財務預算與執行,對外代表公司簽訂各項合約訂單協議...等。
整體而言,依公司法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董事會多久召開一次?一年要開幾次?在公司法中並沒有硬性規定,若公司訂定董事會議事規則,會在條款中明定召開頻率,視各公司實際需求(每月、每季)皆常見。
由於董事會有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的職責,定期如召集股東會,造具財務相關報表送監察人查核、送股東會承認...等,不定期如選舉董事長、修定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等等;董事會遲遲不召開問題,在報章雜誌上雖非少見,但對企業影響甚巨,不可不慎。

董事會籌備-議題選定、召集時程、召集方式

一般會議的議題是由召集人選定,根據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長召集,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公司法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公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若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可隨時召集。
董事會召集方式,常見是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法204條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董事會召集應載明事由,以電話或口頭通知都不能為召集方式,因為這兩種都無法載明事由。

董事會開會通知書內容

公司法第204條董事會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因此除紙本寄送外,也可使用電子方式寄送開會通知書,但內容同樣須包含:會議名稱、會議日期、時間、地點、與會人員、議程、通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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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為公司最高執行單位,雖然在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召開時程,但定期的會議對公司營運有正向幫助,StockTime擁有超過二十年實務經驗,並協同律師、會計師組成專業顧問團隊,整合性地股務相關規劃服務,若各位對於董事會有任何疑問,歡迎填寫表單或加入LINE@一對一帳號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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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與監察人如何產生?可以不要設董事與監察人嗎? 依公司法: 第192條-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第216條-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因此,董事與監察人都必須是股東會中選出,不能指派,不能替代,也沒有第二高票繼任。
根據公司法規定,每年六月底前企業要完成股東常會召開,對許多公司來說(特別是初創團隊)因為較少舉辦股東會的經驗,不知從何著手,又沒有相關資源能夠依循,經常在股東會前忙得焦頭爛額,會議當天的成效也不佳、表決程序混亂…等。 其實,籌備股東會不難,但有一定的程序要依循,若程序顛倒則事後要花更多時間彌補。
股東會是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權力機關,透過股東會的召集,來決定公司政策、檢討公司成果、跟選任董事、監察人等。 股東會的籌備涉及到許多法令,一有疏忽便可能會造成公司或股東權益的損失,在籌備前需要先做足功課,StockTime 股務管理專家整理了召開股東會前的六大流程。
隨著近年來國內公司法的放寬,新創公司越來越有經營、募資上的彈性,不再需要被股票限制綑綁。然而,也有許多新創公司尚未有充足的股票相關知識,使得企業於擴展期時頻頻碰壁(不熟悉股票的性質、募資提案經驗不足),無法募集足夠的資金,甚至影響到未來對股東會的掌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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