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中,日常運作大部分都是由董事會來決定,而每年股東會開會的內容也都是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在公司中究竟扮演甚麼樣的角色,分別擁有那些權利跟義務呢?董事與監察人如何產生?若董事為員工或董事要離職、解職、過世該如何處理?可以不要設董事與監察人嗎?圓祐資訊資深股務管理專家 王耀仟副總,整理出以下內容為您說明。
董事與監察人如何產生?可以不要設董事與監察人嗎?
依公司法:
- 第192條-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第216條-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因此,董事與監察人都必須是股東會中選出,不能指派,不能替代,也沒有第二高票繼任。
另外,選舉的計票是以「累積投票制」(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不能採用「全額連記法」。
可以不要設董事與監察人嗎?
依公司法第192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所以至少置董事一人。
監察人部分,通常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有一位監察人,且不可在公司擔任職務,但一人公司可依章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興櫃/上櫃/上市公司將隨著原有董監事任期結束後,依
金管會規定於民國111年全面改選為獨立董事(需要有相當的專業資格),再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
董事與監察人的職責與權利
董事職責:
依公司法:
- 第210條-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 第156條之2-申請辦理公開發行。
- 第156條之3-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 第162條-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
- 第167條之1-不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
- 第167條之2-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 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監察人職責:
- 監督:第218條-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 查核:第219條-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 其他職權:第220條-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 第218條之2-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 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若董事為員工或董事要離職/解職/過世,該如何處理?
股東於股東會中選出董事與監察人,協助股東監督公司及確認公司經營方向,公司應落實管理制度,StockTime擁有超過二十年實務經驗,並協同律師、會計師組成專業顧問團隊,整合性地股務相關規劃服務,若各位對於董事會有任何疑問,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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