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的定義:根據違章建築處裡辦法規定,在建築法生效的地方,建物應該要申請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許可並發出執照後才能興建。這也代表若建物並未有執照,就等於違建。
台灣的市容一直為人詬病,畢竟到處都看得到凹凸不平的房屋、老舊生鏽的鐵皮,還有擁擠、密集的連棟透天厝,面對這些違建,政府卻無可奈何,因為有些早已歷史悠久,新的違建又蓋不停,想拆都來不及拆。
被判定違建的標準?
違法建築可以分成:程序違建、實質違建兩種。這兩種根據判定的情況不同,面對的結果不同。
程序違建:只的是建物的高度、結構、容積率等,都在合法範圍之內,只是因程序上的疏漏,暫時的成為違建,只要依法得取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後,即可合法。
實質違建:也就是我們經常看見的那種令人討厭的違建,他們既沒有根據規定建築,亦無法取得執照,因此最終只得被拆除的結局。以下實質違建的幾種情形:
- 未經核准在保護區內興建。
- 未經核准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興建。
- 封閉防火巷或直接使用原有巷道的建物。
- 在屋頂加蓋房屋,或加裝簷高超出2公尺的棚架。
- 在房屋空地上加蓋建物,或是加裝寬度超出2公尺,簷高超出3公尺的棚架。
- 建物的高度或建蔽率違反法律規定。
- 建物的防空避難用地下室面積不符合規定。
- 基地面積過小或是地界沒有合乎畸零地的使用規定。
- 基地旁邊有巷道卻不合乎「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的規定。
- 沒有遵守其他建築法的規定,來不及在時間內申請執照。
違建的種類?
若根據北市府的違建處理辦法來看,違建根據存在日期分為舊有違建、既存違建、新違建等三項。
舊有違建:
指的是民國53之前就存在且沒有符合建照的房屋,這些房屋一旦影響到公共交通安全、公共衛生、防空避難、都市更新、軍事設備、景觀發展上的障礙,就需要交由主管機關進行查驗,一旦確實就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拆遷。
既存違建:
存在於民國53年-84年1月1日之前的房屋,一樣如果對社會造成危害,是需要在一定期限內拆除的,但如果不會造成立即性的危害,則拍照列管,並不會立即拆除。
新違建:
指的是84年以後出現的違建,基本上只要遭到檢舉,就會被排進待拆排程,除非因特殊原因不需查報或列管,否則一律拆除。
台灣常見的違建種類
大多數的違建是在既有合法建築的基礎上,進行加蓋或是改裝,因此造成違法,那麼哪些是台灣常見的違建呢?
- 夾層屋:在挑高的同一層樓中間再增加地板,隔出一間房間,就是所謂的樓中樓,這類修改會影響容積率計算。
- 陽台往外推:陽台本來具有逃生功用,屋主把陽台和房子之間的阻隔打掉,連成一片空間,又再另外新增牆壁,將屋外範圍變為私人使用的居住場所,擅自改變陽台的用途是非法的。
- 露台往外推:露台是沒有加裝遮蔽物的室外平台,若是添加遮陽板、遮雨棚、牆壁的部分,也會被認定為違建。
- 騎樓外推:騎樓是一樓牆壁至道路之中的空間,有些屋主會在房屋二樓下面和騎樓地板之間增加隔間,比如磚牆、木造圍籬、鐵捲門等。
- 頂樓加建:屋頂上增加突出的部分,若是在樓頂建築面積的八分之一內,還不至於超出法規,大於八分之一就算是非法,例如加蓋鐵皮屋頂、往上增加樓層等。
- 法定空地加建:房子有保存附屬的法定空地,在上面又另行改建水泥、鐵皮建物,給房子增加額外的室內場所,比如加蓋廚房、車庫加裝雨棚、二層露台等。
另外有關違章建築的處理方式,以及更多有關違建的資訊,想了解的話請點以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