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配偶分開生活了多年,好不容易碰面一次決定辦理離婚,沒想到對方卻以「反正都這樣過了很久,繼續各過各地也沒差吧?」來拒絕。雖然看上去好像真的沒差,但有個婚姻關係綁著彼此終究還是很尷尬。除了之後遇到對的人也不能放心去愛,甚至之後萬一哪天出事了還要讓對方幫自己簽「放棄急救書」,這怎麼聽不離婚都很不妥,但對方就是不離婚到底該怎麼辦?
分居不是法律上的離婚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所規定的10大離婚事由中,並沒有提及「分居」這項,這讓很多因分居想離婚之人十分崩潰,似乎只要對方不配合簽名,就永遠無法擺脫這段婚姻關係,但分居多年本身就已經足以成立「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之重大事由」。即便無法直接以分居來主張離婚,依然可以表示自己因分居後難以再繼續與相處下去來要求離婚。
分居多久才能訴請離婚成功?
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寫出時間長度,但通常是分居越久越容易離婚成功。況且夫妻雙方本來就有同居義務,長年分居早已不存在夫妻之實,以分居來訴請離婚機會還是很大的。
如果還是覺得不放心,可以從「分居原因」方面下手。像是「因為對方會家暴才分居」、「住在一起的時候發現對方有外遇」等這類符合民法第1052條10大離婚要件的離婚事由來訴請離婚。
分居多年,真的可以各過各的不干預彼此嗎?
可以,但非常麻煩。儘管雙方可能說好能各自找尋其他戀人,但一個已婚的身分掛在身上就永遠沒辦法再次與心愛之人結為夫妻。甚至將來萬一哪一方發生事情了,也會被要求出面處理(扶養義務、監護義務),如果不希望將來還要面對這麼多麻煩的事,還是建議先解除婚姻關係再分道揚鑣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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